专利名称:饮水机(一)
专利号:ZL00345196.8
授权日期:2001-08-15
专利权人:宁波凯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例要点】
专利名称:饮水机(一)
专利号:ZL00345196.8
授权日期:2001-08-15
专利权人:宁波凯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例要点】
此小结乃是我2014年根据新修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小结,发现在实务中用处还是不小,分享给有需要的人。
本文发表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5期
摘要: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其解释方法有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在适用顺序上,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处于第一优先适用的地位,其中专门含义解释又优于平义解释。体系解释处于第二顺序,目的解释为第三顺序。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下面对该规定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告示全文如下:“自即日起,凡来法院立案的原告同意要求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尽量提供被告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原告有律师代理的,统一要求查询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之所以想谈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个话题,也是源于笔者的自身经历。
对于路灯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前期取证大致有公证固定证据和律师自行取证两种,由于公证取证成本大,所以律师自行取证往往更适合大批量的维权。在律师前期取证中,比较重要的是将被控侵权路灯外观设计通过拍照的方式固定下来,但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会更多。
真相,永远是法律人追求的结果。不管你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抑或律师。
我国现行《商标法》[①]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