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和其上的商标是否可分?

2014年12月19日,加多宝、王老吉的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对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及维权费26万余元,该案也被称为中国“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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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合理的保密措施如何认定

(元 盛懋《秋舸清啸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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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虎”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研习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自1988年开始“巧虎”卡通形象的创作,并将该形象用于幼儿用的图书等。2010年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泰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食品、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网址为www.taimaofood.com)使用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并将附有该卡通形象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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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一案背后的34个版权法律问题

琼瑶阿姨赢了,赢得那叫一个干净利落,《宫锁连城》更是遭到了禁播,而琼瑶的胜利也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只有禁播才是从根本上打击了侵权。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王律师也在第一时间阅读了该案的一审判决,读完之后,意犹未尽,一方面感叹宋鱼水法官水平之高,一方面觉得需要整理一下该案中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以便下一步研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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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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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改编权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充足,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的规定非常宽,除去翻译、摄制以外的一切行为,都属于这里的改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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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上署名的就一定是作者吗

回答这个问题根本无需动用著作权法,任何一个人稍微动点脑子想想就知道,署名这种事,其实是很easy的,就像很多领导的讲话稿,虽然署名是这个领导,但是大部分领导是不会自己写讲话稿的,署了谁的名跟谁是作者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未必就是作者。常理如此,但是若套用法律规定,则未必简单。这里最困难的就是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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