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律师不能撒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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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篇文章的起因是我今天看到了一则悲伤的故事,一个刚进入律所工作没多久的法学生因被律所辞退自杀了,而之所以被律所辞退的原因网上传闻是因为违反了该律所的保密制度,但具体被辞退的原因我没有更多资料可以知道,而这个法学生却是一路优秀过来的,本科人大、清华硕士。
我想他一定是下定了很大的决心去做律师的,因为像他这样的简历,本可以找一份高薪且轻松的工作,他原本可以成为律所的甲方,但是他还是义无反顾地加入了律师队伍,我想他真的很喜欢这份工作。
我跟他素未蒙面,甚至不知他名字、长相,但今夜却因为他的自杀难以入眠,心情竟然异常沉重。我想他做律师一定很不开心,他没有想到的是,律所会有这么多的规章制度,更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好心会导致工作的错误。
其实做律师本没有这么多的约束,单单就保密制度而言,根本就无需多言,因为律师法本身已经规定了保密义务,所以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律所的管理是给律师赋能,还是给律师负能,什么样的律师状态时最舒服的律师状态。
我想起自己这几个月的工作状态,因为个人的缘故,我退掉了律所的办公室,除了不得不见的客户以及不得不开的会议之外,我基本上不怎么去律所,然后同事间闲聊少了、律所接待少了、饭局少了,但是多了很多时间,尤其是每天通勤的2个小时,我可以决定自己什么时候醒、什么时候写东西,什么时候看书,我发现我能支配自己的时间多了,而案件并没有减少,在这种状态中,我体会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并且更加关注自己内心的需求。
之所以写我几个月的工作状态,一是有感于这起无妄之灾,二是我一直倡导律所应当以人为本,律所的本业就是办好案件,基本的合规要求就是不违反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
我曾经也是制度的拥护者,我总觉得管理就得书面化,就得事先制定规则,但后来我发现公司管理的那一套并不适用于律所,因为律师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激发出更强的战斗力,因此,律所的管理其实很简单,就是做好律师业务的合规,指导律师的办案,律所和律师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但可惜的是,很多律所的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甚至在相反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律所的管理除了合规之外,更多的要思考如何促进律师业务的增长,如何提高律所品牌的知名度和律师的美誉度,所谓的管理归根结底就是服务好律师,律师都没有了,律所能有吗?
所以,我跟我团队的人说,不用打卡也不用坐班,你们只要把工作完成就好,我只负责监督并帮助你们更优秀,其他的事情都不是大事,信任、理解、包容的氛围才有可能滋生出快乐的工作环境。
做律师嘛!最重要的还是开心!也希望以后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1、律师问:您好,哪位?
潜台词:赶紧报上名字,不认识的我可要挂电话了,不要浪费我时间,我时间可是很宝贵的。
2、律师问:您有什么事?
潜台词:有事说事,推销诉讼财产保全的一律秒挂,白嫖的想都别想!
3、律师问:您在哪里?
潜台词:如果不在我所在的城市就算了,标的太小、当事人太远,时间成本太大。
4、律师问:您怎么知道我的?
潜台词:看看是不是熟人或朋友介绍的,如果是的话好歹也要给个面子,还要什么咨询费啊!
5、律师说:我平常不做这个业务
潜台词:明确拒绝,或者不想被白嫖,或者真的不会。
6、律师说:这会没空,我们约个其他时间沟通一下。
潜台词:这个案件可以考虑接一下,但你的问题我现在还不会,我要去查一下资料。
7、律师说:我们咨询是收费的。
潜台词:可接可不接的案件,你给咨询费我就回答。
8、律师说:您有空来律所面谈吧!
潜台词:可以接这个案件,但怕电话咨询被白嫖,约到律所来先看看情况。
9、律师说:您把案件资料先发我看一下!
潜台词:可以接这个案件,也愿意花时间全面了解案情。
10、律师说:这个案件有难度!
潜台词:可以接,但要看律师费有没有符合预期!
11、律师说:不能保证胜诉。
潜台词:律师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我真的没法保证。
12、律师说:您可以再去问问其他律师。
潜台词:其他律师没有我收费合理,其他律师没有我专业,你问了也没关系,有个比较也好。或者,真的单纯不想接案而已。
13、律师说:您可以上网搜搜我的个人介绍。
潜台词:这么优秀的我,在你打来网页的那一瞬间一定被惊艳到。
14、律师说:我是律所的合伙人。
潜台词:不要担心我的专业水准和执业经验。
15、律师问:您这边是个人的案件还是公司的案件?
潜台词:个人的就不做了吧,钱少事多搞不好你还不满意。
16、律师说:xx案就是我代理的。
潜台词:有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你还担心专业水准吗?
17、律师说:我不建议你请律师。
潜台词:你都这么牛了,要啥律师啊?放心,后面搞砸了,再优秀的律师也救不回。
18、律师说:我不建议你打这个官司。
潜台词:这个案件真的打不赢,你还不如好好和对方谈谈,看能不能协商解决。
19、律师说:律师费再少就没法做了
潜台词:真没法做,这是底价。
20、律师说:我们不代理二审。
潜台词:谁让你们一审不请律师的,在诉讼过程中说出去的话犹如泼出去的水,想收回难啊!
这两天被二舅的视频感动了,于是我问了自己一个问题:二舅有没有治好我的精神内耗。
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我到底有没有精神内耗?如果有,具体又是什么?
说实话,在没有看二舅的视频之前,我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精神内耗,但是我明显感觉到焦虑啊,在四十岁的生日即将到来之际,我发现我的人生已经走了一大半了,保守估计,我活不过80岁,我自己设定理想年龄上限是60岁,或者60岁都活不到,由此可见我是一个悲观的人,人生过半却发现有很多事情没有做完,这其实是最大的焦虑。
看了二舅的视频之后,我去查了一下精神内耗,根据《反内耗》这本书的定义(真想不到还有这样的一本书),所谓内耗就是个人因注意偏差、思维困扰、感受与理智冲突,体验到的身心内部持续自我战斗现象。这里提到战斗了,按照这个定义,我上面的焦虑还不属于精神内耗,因为并没有两种思想的激烈斗争。单纯的焦虑不属于精神内耗。
那么除了上述的焦虑,我还有其他接近于精神内耗的情形吗?我有哪些犹豫不决、左右摇摆、前思后想、举棋不定的事情吗?我想了又想,发现目前属于上述的情形就是一面喊着减肥、一面是管不住嘴之间的矛盾,但这也不属于精神内耗,难不成是我每天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早上吃什么、中午吃什么、晚上吃什么,好像这个也不属于。
综上,我似乎没有精神内耗。
后来又看到有人说二舅的视频治愈了很多年轻人的精神内耗,突然顿悟,原来我已经不属于年轻人的范畴了,所以我没有精神内耗,这么一解释,突然就能自圆其说了。
其次,我对于二舅视频的评价,确实很感人,一个自强不息的故事。
在二舅的视频里,我看到了生命的力量。我联想到我所在的老家村庄,有个快100岁的老太太,平常自己种菜、卖菜,和自己年过半百的儿子一起生活,老太太的儿子因为身体残疾,终身未婚,但是跟二舅故事不同的是,平常都是这个老太太在照顾自己的儿子,她身体好的时候甚至能踩着三轮车让自己的儿子坐在车上,拉着他去菜市场一起卖菜,而像老太太这样情形的,在农村还有很多。老太太前段时间过世了,在距离她100岁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本来她可以更圆满一点,但我转念一想,能活到这么大,不已经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了吗?
我又联想到《谭谈交通》里有一期谭乔采访一个路人,那个路人父母不在、妻子不在,唯一相依为命的就是自己残疾的弟弟和一条狗,但是他依然在努力活着。
即便是最平凡的人生,也能活出光彩和饱满,这大概才是很多人对于二舅视频念念不忘的缘故。
最后,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对于二舅在自己制作的家具上贴上上海牌这件事还是要提醒一下的,这有可能是涉嫌商标侵权的,不过从贴牌时间来看,相关行为可能是在我们的商标法还没有出台之前,所以你二舅还是你二舅!
7月10日,谭乔发布微博称,自己主持的《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或面临数千万元巨额赔偿。
《谭谈交通》是一档交通普法类节目,在开播的十三年里(2005年-2018年) ,累计播出三千余期,《谭谈交通》中谭乔以其幽默风趣的主持风格,创造了很多经典的段落,也诞生了诸如“二仙桥需要走成华大道”等互联网热梗,因此谭乔也被广大网友亲切地称之为谭sir。
作为《谭谈交通》主创人之一谭乔万万没有想到有一天,他的抖音账号下《谭谈交通》视频被迫下架,原因是遭遇到《谭谈交通》著作权人成都市广播电台的维权行动。
成都市广播电台的负责人表示,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但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其拥有《谭谈交通》的全部著作权。并且其已经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维权。
来自上游新闻
而谭乔表示《谭谈交通》由其本人原创拍摄,其作为唯一的创作者,其主要目的是传播交通知识,并且在创作之初就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如果谭sir所述属实,那么谭sir至少是《谭谈交通》的共同作者之一。
来自谭乔的抖音
下面进入专业的著作权法分析环节。
第一,《谭谈交通》作为一档针对谭sir普法进行拍摄的电视节目,如果谭sir的相关对白并非系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创作所成,谭乔应当是这档节目台词这块的著作权人,而台词本身可以构成文字作品,举个例子,前段时间奥迪小满广告视频抄袭北大满哥的小满文案,就是属于对于文字作品的抄袭,因此,谭sir针对其口述的普法部分,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因此,针对《谭谈交通》这档节目,谭sir作为唯一的创作者,至少属于共同的著作权人。
第二,即便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当时谭sir隶属交通部门签订过所谓的版权协议,约定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只要谭sir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或者交通部门没有签订过版权约定的协议,则谭sir依然是上述节目的著作权人之一。这是因为谭sir的节目主持所形成的作品最多属于普通的职务作品,如果交通部门没有跟谭sir针对上述作品单独约定权属,则交通部门无权将上述职务作品的权属转移给第三人。
《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我们可知,谭sir在主持《谭谈交通》时身份属于交警,并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因此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台词类文字作品),其著作权肯定不归属电视台,又因为其并没有利用交通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也不属于交通部门的特殊职务作品。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通常我们称之为普通的职务作品,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作品,我们通常称为特殊的职务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著作权归于作者,而后者著作权归于单位。
第三,作为《谭谈交通》的共同著作权人之一,谭乔享有哪些权利呢?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谭乔有权使用《谭谈交通》的视频,并且针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谭乔交通》独家许可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进行制止。
所以,谭乔应该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及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一场著作权确认权属的官司,诉讼请求初拟如下:
1、请求确认原告谭乔系视听作品《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
2、请求判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停止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专有许可给成都游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和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使用《谭谈交通》所得收益返还给原告谭乔。
所以,谭sir不必过虑,可以考虑先打一场确权诉讼,问题应该不大。
这些年的知识产权律师之路
我有时候会想,十多年前我为什么要考法律硕士的研究生,为什么要放弃一份稳定的事业单位工作而选择一条前途未卜的路,为什么要从农学专业跨到法律专业。这时,总会有一个声音在内心深处回应我:我想做律师。
那时候,做律师未必要先考研,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找个律所就可以,但我仍然选择了先考研究生再做律师。我认为自身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即便侥幸通过司法考试,在以后的工作中也会面临各种知识储备不足的问题。
有人说,男人在三十岁之前知道自己喜欢哪个行业非常重要,俗语又说:男怕入错行。不管怎样,在我2010年顺利考取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之前,我觉得我的人生有点迷茫。
我本科学的是植物保护专业,跟法律一点都不沾边。2009年回老家过年,一名老乡找到我,希望我帮他写一份起诉状,起因是他被人撞了,对方“耍无赖”不愿意赔付。因为我是大学生,在他看来文化水平高,故找我帮忙。看着老实巴交大字不识一个的老乡,我心中涌动着一种朴素的正义,遂欣然答应。
那是我第一次窥探法律的大门。为了完成托付,我查找了很多法律文本,参考了很多文书格式,最终帮他拟定了一份起诉状,然后我回到了天津工作的地方。数月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顺利调解了,他也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那一瞬间,我突然发现帮助别人是这么有成就感的事情,第一次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对于社会的价值。
我是幸运的,因为26岁的我终于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想做什么,我的生活似乎重新燃起了希望,当我决定考法律硕士时,我真的拼尽了全力。
那个时候我在天津的工作是苗圃的植物保护技术员,这是一份在很多天津本地人看来很不错的工作,有事业编制,是别人眼中的“铁饭碗”,而且工作轻松,时间富余。所以我决定考研时,大多数人都不是很理解,他们不明白我为什么要折腾,为什么还要考研。
好在我是一个决定了便会去做的人,好在我也有大把的时间可以去看书学习。这么多年过后再回头看那段时光,其实所有的结局都已经命中注定了。
在南京大学学习的三年,是充实和满载收获的三年,在这期间,我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和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2013年毕业后,我正式开始了律师职业生涯。执业初期,我想我是幸运的,第一,我遇到了好的指导老师;第二,我活了下来。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律师这一行,做得好与不好,很大程度上还是在于自己。但是有一个好的指导老师,你的眼界和层次会在执业初期就能提升到很高。毕竟站得高才能看得远。
律师入行,生存比发展更重要。如果连活都活不下来,谈何发展。律师职业发展阶段不同,需求也不一样。早期,我是求生存,后来,我是求发展,再后来,我想尝试突破。从一开始思考如何办案、如何营销,到思考如何规范化、流程化,再到如何带领律师团队、如何进行律所管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刚开始执业的时候我就通过写文章的方式进行律师网络营销,这些文章大多数是我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思考,日积月累,到了2017年,我发表在王晶律师网上的文章竟然累积了一两百篇,也正是因为坚持写作,才有了今天这本书。
有人问我,当初为什么会选择做知识产权律师,我的回答是误打误撞。如果不是当年高考报考了植物保护专业,我就没有办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如果当初没有人向我请教法律问题,我就不会报考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如果不是已经取得了专利代理人和律师资格,我就不会考虑进一家双证律所(该律所有专利代理资格);如果不是进了一家双证律所,那么我也不可能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如果不是前期纯提成的收入机制,我也不可能那么拼命和努力……不管怎样,最后真的是误打误撞成了知识产权律师,好像并不是我选择了做知识产权律师,而是知识产权律师选择了我。
最后,跟大家谈谈你们正在看的这本书。从内容上来说,这本书主要讲述了我的从业经验及感悟,源自我对法律问题、职业发展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也源自我在办理案件中积累的一些心得,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我想跟大家交流的内容。希望这本书对于大家从事知识产权律师职业能够有所启发。
本文系《律师成长之路:知识产权律师进阶手册》一书的自序。
文/王晶
这是第三篇Teambition使用教程,也是最后一篇使用教程,这篇教程主要讲讲如何利用Teambion实现律师团队工时记录。
对于融冰的律师而言,随时记录律师工时所消耗的时间已经成为了一种工作常态,通过记录工作时长,我们可以评估一项律师工作的工作效率,也可以考察不同团队律师的工作表现。虽然我们现在大部分的律师工作都不是根据工时计费的,但是工时收费是未来律师职业的趋势,而Teambition自带的工时记录功能,则能很好地实现上述功能。
在Teambition里使用工时功能,需要点击项目的最上方的+号,通过弹出的菜单选择并开始工时功能。
然后你会发现项目里会有工时的菜单栏。
在一个任务完成时,我们可以添加计划工时和实际工时,一般来说,实际工时是多少,计划工时我们就填写多少。
比如我们这个测试任务就填写3个工时,然后我们点开工时的菜单栏,就可以发现统计信息如下:
当团队有多个成员时,我们就可以统计每个成员的工时表现了。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工时具体怎么算,在融冰,律师工时的计算规则时,完成一项工时的具体所用时间,其中有两类工时比较特殊,一类是看卷的工作,通常我们拿到一个案件之后,都会花时间看材料,但这个看材料的时间我们是不算工时的,只有案件的书面工作以及开庭计算工时,另外一项工作就是出差,我们算单程时间+具体完成这项工作的时间,举个例子,比如我去上海出差开庭,其中开庭3个小时,在途时间单程是2个小时,那么这项工时就是5个工时。
希望以上能够帮助到您。
文/王晶
先说观点,价值观趋同的律师团队几乎不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在管理上,价值观差异越大,律师团队管理和发展越难。
我对于价值观在律师职业的理解是,就是你想成为一名什么样的律师,或者说你在面对律师工作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如果你的价值观是追求卓越,那么卓越的律师一定会具备大家公认的品质,比如说他很认真,比如说他很努力,比如说他会尽心尽力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所以追求卓越的律师不会因为委托人在周末交代一项紧急事项而放到周一去处理,卓越的律师也不会做不到对委托人的承诺。
那么你可能要问,价值观跟律师团队管理有啥关系,这就要去追寻一下律师团队管理权的来源。
大卫·梅斯特认为,在专业服务公司中,你只能管理员工让你管理的东西,如果同意被管理,意味着员工必须统一或接受新的责任。而我认为员工同意被管理的根本原因是由价值观决定的。
如果一个律师想成为一名卓越的律师,而其所在的律师团队又恰恰能够督促他成为一名卓越的律师,我想这个律师一定不会拒绝这种监督权,因此实际上他和律师团队达成了某种契约,即牺牲自己的个人自由,换成律师团队的监督权,继而帮助他更好地达到卓越,所以价值观决定了律师会将哪些部分交给律师团队管理。
举个例子,一个律师认同通过写作推广可以提高自己在行业中的口碑和声誉,那么其所在的律师团队跟他说,我们可以帮助你更好地实现上述的想法,如果你不能每个月写一篇文章,那么我们可以去提醒你,甚至可以略施惩戒。这个律师同意了。因此律师团队对于律师写作这项工作的管理则是基于这个律师愿意被管理而进行的管理。这种管理是水到渠成的,也是很轻松的,因为它不是强加的。同意的关键在于这个律师的价值观跟其所在律师团队的价值观趋同。
我们律师行业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认识,因为我是律所的管理合伙人,因为我是律所的出资人,所以我有权进行管理,但是他们忽略了律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在大多数律所中,律师和律所的关系仅仅是挂靠关系,而且还是律师向律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跟很多的公司不一样,因为在很多公司里,公司是需要向员工发薪水的,因为发了工资,所以你得听我的,这从道理和逻辑上都无可反驳,但是专业服务公司恰恰相反,当律所采用公司那一套管理制度时,必然会失灵。
就拿融冰团队来说,融冰是很重视工作提交的时效性的,一项律师工作如果答应客户在某个时间提交,那么一定会全力以赴在这个时间点完成,而如果团队成员对此做法表示可有可无,那就是价值观的差异,我们认为这种差异是很难通过律师团队的管理改变的。
寻找价值观一致的团队伙伴,会极大地降低律师团队的管理成本,也有助于律师团队的发展。人以类聚、物以群分,这句话不是没有道理的,就好比说,你永远都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当和你一起做事的人他们想要的和你想要的不一样时,大家注定不会走得长久。
这真是闻所未闻的事情,但又是确确实实发生的事:律师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首先看一则来自朋友圈的新闻
简单来说,职业打假人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诱使律师不规范执业,比如说私下收费等,然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最后以律所或律师赔偿撤回投诉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打假。
看了上述的新闻,我不由得从内心发出“赞叹”:真是艺高人胆大!
但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部分律师存在执业不规范的情形,我联想到律师袍的穿着规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我们再看看那些做普法视频的律师,有多少是穿着律师袍普法的呢?
所以有时候无畏是来自于无知,很多律师在执业前确实没有很全面地了解律师执业的风险,有时候违规了甚至都不知道。
其实律师被职业打假人或者骗子盯上也不是一天两天,这类案件屡见不鲜,比如有人冒充律师事务所主任要求律所财务汇款,还有人冒充客户进行所谓的律师法律服务招投标,然后要求律师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所以即便是最懂法律的律师,有时候也会出现医者不能自医的情况,还有一些骗子利用了年轻律师缺乏案源又急于成案的心理进行诈骗。
在去年,重庆就发生过一起女子分饰多角以上千万纠纷案需要请律师为由的诈骗案件。该女子放长线钓大鱼,2015年认识该律师并取得信任后,一直保持联系,直到2016年才开始编造各种借口实施诈骗,一直到2020年7月,总共骗取赵某1079757.43元。
所以,归根结底,律师也是人,除了法律知识可能比常人丰富点,面对骗子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法,有时候真的防不胜防。
面对前述的职业打假人,最好的规避措施就是规范执业,只有规范执业了,才能让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