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律师拜访陕西剪纸大师郭如林

2021年3月15日,王晶律师前往延安拜访了陕北最负盛名的艺术大师郭如林。郭大师是我国著名的民间剪纸艺术家,同时也是中国国际剪纸协会副主席。其剪纸、布堆画作品先后在中国美术馆、山东、四川、陕西、上海、香港、法国、日本等省市和国家、地区参展并获奖。2010年荣获“陕西省一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2013年荣获“十大金剪”称号。

郭大师委托王晶律师作为其与陕西延长石油等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二审的代理人,该案在一审阶段,法院判决被告并不侵权,而在二审中,陕西高院则认定郭大师的剪纸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郭大师的维权取得胜利。

王晶律师受邀为苏州热工研究院电力安全研究所开展《民法典》普法讲座

2020年9月28日,王晶律师受邀为苏州热工研究院电力安全研究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普法讲座。《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王晶律师按照《民法典》的构成顺序分享了此次《民法典》的修订亮点。

王晶律师以法条为基础,以案例为导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大家讲解了“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离婚冷静期”、“继承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此外,王晶律师以自己的专业为导向,重点论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王晶律师以自己经办的案例为例,向大家重点阐述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保护方式等。通过案例讲解,王晶律师提醒企业,如果被侵权人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将有可能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请。所以,各个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建构与保护。

讲座答疑环节,王晶律师与现场各位嘉宾进行了互动交流,针对各位嘉宾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回答,此次《民法典》普法活动,深受大家欢迎,并且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2019年北广深江浙沪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汇总

    明天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了,而本周又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作为历年的保留活动,各大法院纷纷发布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知律指南的小编眼睛都看花了,于是便有了这一份资料,必须要说明的是,我们仅仅收集了北广深江浙沪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北京:2019 年度北京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例(附完整判决)

上海:2019年上海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审判白皮书等

扫码下载上述资料

江苏: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广东: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浙江:2019年浙江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王晶律师受邀参加江北新区知识产权案例讲堂活动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江北新区为提高各界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联合江北新区管委会综合治理局、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20年4月24日开启“江北新区知识产权案例讲堂”系列活动。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受邀参加并作为第一期主讲嘉宾为大家分享了《企业技术成果归属的风险与防范》的课题。首先,王晶律师向大家介绍了企业技术成果归属纠纷现状,以可视化图表的方式向大家呈现了企业技术成果归属纠纷案件数量、结果及趋势。其次,王晶律师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重点论述了如何防范企业技术成果归属的风险,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与误区等问题。

活动答疑环节,王晶律师也与现场各位嘉宾进行了互动交流。本次活动,采用“典型案例讲解+实操疑问解答”的形式,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深受大家欢迎。

王晶律师受邀为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同答疑会

2020年4月23日,受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邀请,王晶律师在设易公司会议室为各部门同事开展了一场关于合同的答疑会。

答疑会期间,王晶律师集中回答了各部门同事的提问,诸如“标准合同主题结构是什么样的?合同出现改动哪些种类型条款是可以改动?合同拟定时哪些方面是需要注意的,哪些会涉及到我们自身利益等。出现违约,金额不大,协商未果,该如何处理?针对合同中,对方对条款修改细节,该如何判断哪些是可被修改的,如何不可修改的,有何谈判技巧。如果在我们拟定合同时,我们提供的服务,后期无法保障,在拟定时如何规避“等一系列问题。

王晶律师指出,合同应力求精简、准确。拟定合同,首先要明白双方要做的事情是什么,这就需要双方不断进行磋商。其次,双方应约定好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问题。因为每份合同都具有其特殊性,需要根据双方不同的需求定制个性化的合同内容。

同时,王晶律师也指出,合同具有共性,合同的主体结构、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共通性,我们可以在拟定合同中形成一些固定的合同条款,形成一些合同文书范本,对接到具体的合同中时,可以借鉴和修改。王晶律师针对设易目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了相关梳理,并准备为其提供一套属于其行业特性的合同范本。

本次答疑会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并获得了设易公司的高度认可。

如何通过写作进行律师业务推广

自媒体时代催生了很多时代写手,这些写手遍布各行各业,只要你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或者手机,你就可以利用写作进行专业化的营销,尤其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写作这件小事也是一件大事。

我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相比于老律师,年轻律师如何利用互联网逆袭突围。当你进入律师行业,你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服务领域,诸如劳动、婚姻、道交等等法律服务领域已经是红海一片,想要寻找蓝海是何其之难。面对激烈竞争的行业,以及各种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以及他们已经征服并取得硕果累累的领域,年轻律师如何生存、如何成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两个字:案源,而解决案源的关键在于营销,而营销的重点我认为在于写作。

有的人对于律师营销理解得非常“到位”,因此催生了一些靠打包票、走关系来招揽业务的律师,这些律师也许能够获取一时的利益,但由于行为经常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其实,律师营销区别于我们商业的营销,这是因为律师营销受到相关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的限制。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二条实际上对于律师营销做了很好的界定,其为“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从全国律协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律师营销实际上跟商业营销还是有所区别,其最大的一个特点是要体现律师的专业性,而在上述这些推广方式中,写作可以说是很多推广方式的基础,没有写作,没有专业性的文章,就无从谈起建立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或者是出版书籍和发表文章了。

下面我结合自己这几年的律师营销经验谈谈律师写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利用写作进行突围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写作

如果你是一个不写作就不舒服的律师,这个问题基本上不用回答。我们有些人天生就是话痨,还有些人天生就擅长写东西。如果你不太喜欢写作,那这个问题可能要好好思考一下,毕竟你选择了律师这一行。在我国,律师曾经叫做刀笔先生,我的理解是以笔为刀,笔就是我们的武器,说明律师写作的重要性。以我们律师工作而言,不管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我们要写大量的材料,我们要写法律意见书、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等,可见写作这件事贯穿于律师工作始终。其实写作最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律师营销,更多的是对自己律师工作的回顾与总结,是留痕的过程。此外,通过写作可以将自己好的经验分享给他人,也是一个互相交流的过程。最后,写作也是打开自己社交的方式,即律师营销的一个重要方式。

在所有写作的理由中,我最反对的是为了写而写。律师营销固然重要,但是以营销为目的的写作可能会适得其反。比如,有些律师在执业初期缺乏案源,既有写作的动力也有写作的时间,这个时候经常为了迎合读者的口味进行写作,最明显的就是蹭热点,然后写一些跟自己执业领域无关并且类似于新闻性质,读完也不会留下深刻印象的文章。此类写作就是典型的为了写作而写作。需要明确的是,写作,首先是为自己,然后才是为他人。如果一篇文章对自己没有帮助,那写的意义何在?对自己都没有用的东西,他人看了也不会有多大用。另外这种写作还有一个致命的缺点:一旦这位律师案源充足了便会立马丧失写作动力,这种功利性质的写作终究如昙花一现,不会长久。

第二个问题  写什么

前几天我和一位校友聊天,提到了学术型律师的问题,我认为学术型律师在律师行业里很少或者几乎不存在。如果你赞同术业有专攻,且专攻一门领域需要时间,你大抵上会认同我这个观点,这是因为律师没有时间搞学术,我们所认为的学术大概是对某一个问题有所专研,在我看来律师成不了像高校、研究所中的那些学术大咖。但我并不反对律师写研究性的文章,并且十分支持律师写研究性文章,比如针对某一个问题的研究,针对某一类案件的研究。

研究性的文章一定要能解决实务问题,千万不要凭空想象问题。实务问题如果已经有人撰文解决,也不建议写,除非你能写出你独特的观点。那么有人就要问了,那是不是就没有问题可写了,我的做法是从案件中发现问题,很多问题实际上前人都没有写过,只有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才更具有现实意义。

除了研究性的文章,我觉得还有执业感悟类、总结性的文章可以写,这些文章往往是自己的切身感受,写出来会比较真实,有时候会比较实用。比如当年我曾经写过一篇《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指南》,就是将自己第一次去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的经历写了出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要在百度搜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这篇文章是排在搜索结果的第一篇。

另外要发挥团队的作用,有些文章在写作前期需要准备很多资料,这些资料都需要搜集、整理。如果能够借助团队来完成那是最好不过了,要相信团结就是力量。

第三个问题  在哪写

雷军曾经说过:“站在风口上,猪都会飞。”我很认同这句话。我们现在有些律师开始建立自己的个人微信公众号,然后带着一股热情投入到创作中,每天都坚持写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并不是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自媒体营销的好时代。如果再早四年,随便写什么,只要坚持写都会有上万粉丝,然而微信公众号的红利时代已经过去,现在做微信公众号的太多了,已经开始泛滥。记住,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才会被人记住。此外,跟微信公众号一样泛滥的还有微博。

也许有人会不服气,XXX不是去年才创建微信公众号的吗,你看他短短一年微信公众号就吸粉无数。我承认总有那么一些人,才高八斗,他们轻轻松松就能写出别人想写而不得的文章,他们无论是搞微信公众号、微博还是博客,都能迅速走红,但这毕竟是少数,但大多数律师还是如你我一般的普通人,我们不能以这些极端案例来激励自己。

在文章的发表上,我的建议是寻找大一点的平台发,比自己重新建立微信公众号发要好。以我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例,大一点的平台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那点事、IPRdaily等等,在这些平台发意味有更多的人可以看到你的文章,前提是文章要有一定的质量。

我的第二点建议,无论如何都不要忽略自己个人博客或者网站打造,我在之前的分享里已经把建立个人博客的经验分享给大家了。为什么这个很重要,这是因为无论在任何时候,只有自己的博客或者网站才是最安全的,把东西发在别人的平台上没问题,但是自己的网站同时也需要发,万一有一天别人的平台倒闭了,至少你的网站还有备份。更重要的是,只有网站才是一切搜索引擎都不会放弃的搜索对象,前提网站合法合规。

我的第三点建议,有条件可以出书,可以将文字内容转变为音频、视频等其他多媒体形式。实现一篇文章,多种用途。

南京大学知行社至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2019年12月7日,南京大学知行社一行成员到访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我所王晶律师、张慧清律师进行了接待。活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参观并介绍律所,二是执业分享及双方交流。

首先,王晶律师带领大家参观了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新址,同时通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宣传短片向大家介绍了协力律所的发展历程以及协力(南京)的发展状况及所获荣誉。

其次,在参观完毕之后,王晶律师及张慧清律师分别与南京大学知行社一行成员展开了分享与交流。

王晶律师跟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经历及感悟,同时与知行社的同学们展开了热切的互动,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在面对学生提及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律师职业是否会被替代的问题中,王晶律师首先肯定了技术的发展,认为善用技术可以帮助我们获得经验。例如通过数据检索分析,可以让我们快速了解某个行业领域。至于未来何样,至少人的情感无法被替代,人工智能并不能代替人处理一切。此外,在涉及法学生就业发展这一话题时,王晶律师也给出了相关建议。首先明确自身喜好,做好职业规划;其次,重视外语,提升技能。在面对非法本学生时,王晶律师认为非法本学生应该利用自身复合型背景的学习优势从而发挥出能量。

随后,张慧清律师跟知行社同学们分享了自己从事专利代理人及转行律师后的执业体会和心得。律师行业的自由是要通过前期不断地耕耘获得的。所以,大家在进行职业选择的时候不要被律政剧中律师所展现出光鲜亮丽所迷惑,每一个选择律师行业的人,都要做好吃苦的准备。尤其是职场女性,更是要平衡好家庭和事业之间的关系。大家在做职业规划时,还是要充分了解所在行业的。

通过王晶律师和张慧清律师的执业分享,也通过知行社同学们的提问,现场互动热烈、交流热切。最后,大家进行了合影留恋,我们在既轻松又有趣的氛围中结束了本次活动。

确认不侵权之诉文献综述

  •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由来

2000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内确认不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南京中院就案件的受理及案由确定问题,逐级上报请示。200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批复[1],由此确定了该类案件的案由,开启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先河。

国内首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frederick warne & co. limited)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出版的“彼得(peter)兔”系列图书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2]

国内首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北京二中院在2003年受理的国家海洋局海洋出版社诉周小璞等31人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

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请求确认不侵权,法院是否能够受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4]。如在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并不包括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故原告提起请求确认其不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驳回了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5]。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案由规定》并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就应当受理。还是上述案件,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二中院的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案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相关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

确认计算机网络域名不侵权纠纷案:厦门中院受理了林赞松与吉安弗朗克费雷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计算机网络域名不侵权纠纷案[7]

确认植物新品种不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燕禾金农业科技发展中心就植物新品种权所提起的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等[8]

  •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性质

一种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宋红波持这一观点,其理由认为确认之诉不存在给予内容[9]

另一种观点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侵权之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0]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

  •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3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中的62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警告的,被警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 。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也做过指导性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53条规定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其中又包括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和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

2009年4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除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外,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 专利权人针对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专利权人针对特定的人发送侵权警告函,有人认为这是旨在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而不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公允,发送律师函相对于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而言,不失为更经济的维权途径,根据民法中“权利之行使不得妨碍他人正当利益”的民法原则,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将权利人的此种行为一概认为是滥用权利。

针对利害关系人未收到权利人单独的、明确的侵权警告时,是否能够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高毅龙法官认为[12]:需要考量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如果具有正当性,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2009年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侵权警告的方式、内容,可参考台湾公平贸易委员会于2005年制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警告案件之处理原则》,该处理原则第2条将发送警告函的方式例举为:“事业除依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或排除侵害外,以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广告启事及其他足以使其自身或他事业之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知悉之书面……[13]

有学者甚至认为2009解释以“受到侵权警告”为起诉条件不妥,存在明显漏洞,可确切表述为“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与权利人之间就侵权与否存在真实的纠纷”[14]

实践中,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又申请撤诉后,被告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15]

在行政机关处理阶段,能否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雷艳珍认为:权利人的行政举报行为不能阻碍特定义务人提起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后,能否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雷艳珍认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与行政诉讼有不同的救济功能和目的,不能以行政处罚获得救济为由剥夺原告的民事诉权。

  • 书面催告

根据2009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受到权利人的警告后,被警告人需要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权利,这一个程序,又被称为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前置条件,国内学者对此诟病很多。

09专利解释针对的案件类型是确认不侵犯专利之诉,那么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是否需要适用上述前置条件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于2010年4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16]

  • 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权利

雷艳珍认为对自动取得类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功能在于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适用于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形,对于赋权类知识产权,除了上述适用情形外,还应当允许特定义务人基于消除行为侵权风险的考虑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对这种情形的受理条件为:(1)原告应当正在实施相关技术方案或者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实施行为限定为制造行为和对方法的使用行为);(2)原告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如提供样品、制造方法)向被告提供了确认其方案的信息;(3)原告请求被告确认其实施行为是否侵权;(4)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答复或拒绝确认其不侵权。

五、国外的相关做法

1、美国的做法[17]

大前提: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实质争议(actual controversy)

具体到专利法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又发展了两项判断标准(1)原告必须证明其现实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或者采取确切的步骤意图实现这样的行为(2)原告应当证明权利人采取明确的威胁及相关行为,从而使其可能陷入侵权诉讼产生”合理的担忧“。

合理的担忧标准成为”实质争议“原则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具体化,是美国受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风向标。

美国法院在对宣告式判决的受理呈现放宽的趋势,合理担忧标准的客观性逐渐弱化,不再强调客观行为导致原告即发诉讼的预期。

2、英、澳的:不侵权宣告诉讼(non-infringement declaration)及解除无理威胁诉讼(relief from unjustified threats[18]

        A、不侵权宣告诉讼

        英国法律的不侵权宣告诉讼旨在保证投资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这类诉讼,也适用于知识产权。

       澳大利亚1990专利法第十一章第二部分专门规定了不侵权宣告诉讼,提起条件:(1)书面请求过权利人实施行为不侵权的书面许可(2)向权利人书面提供了实施放弃按的全部细节(3)曾提出支付权利人合理费用征询实施行为是否侵权。

        B、解除无理威胁诉讼

        英国的无理威胁诉讼仅存在于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该诉讼制度的本意是防止无正当理由威胁第三人市场销售的行为[19]

        澳大利亚专利法第十一章第三部分规定了解除无理威胁诉讼。当行为人通过致函、宣传或其他方式威胁提起侵权程序或其他程序时,受威胁者可提起宣告其为无理威胁的申请,可申请就威胁颁布禁令,并就因遭受无理威胁所导致的损害恢复原状。

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法律制度价值

    宋红波认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将当事人从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胁下解脱出来,2.制止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滥用,3.提供了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救济措施4.体现了正义、公平、效率与秩序等法律制度的普世价值[20]

7、相关案例

奇瑞汽车诉赵申苓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2006)合民三初字第56号

葛跃进等与浙江久盛地板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09)浙辖终字第110号

王新寅诉兆鹰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65号、(2009)浙知终字第2号

西安奥克公司诉上海辉博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亚东公司诉康纳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3号

(2011)民提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1] (2001)民三他字第4号。

[2]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1/1926694.html,转引自: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3] http://private11.bjsx23.host.35.com/Web_P/N_show/?PID=5626,转引自:转引自: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4] 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5]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

[6]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7] (2004)厦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

[8] (2010)一中民初字第14719号民事判决书

[9] 宋红波,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第43-49页.

[10] (2004)民三他字第4号

[11] 赵蕾,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论探讨及程序细化——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分析. 法治研究, 2011(01): 第93-98页.

[12] 高毅龙, 侵权警告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 人民司法, 2009(16): 第44-47+1页.

[13] 郭莹与闫文军,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研究.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2(02): 第47-54页.

[14] 宋红波,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第43-49页.

[15] (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3号民事判决书

[16] 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17] 雷艳珍,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2013: 中国北京. 第 11页.

[18] 雷艳珍,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2013: 中国北京. 第 11页.

[19] 1883年《英国专利法》第32条、1907年《英国专利法》第36条

[20] 宋红波,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第43-49页.

王晶律师受邀参加“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并发表致辞

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应对新时代的知识产权发展与变革需求,同时也为推动江苏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江苏省知识产权联合指导下,由南京理工大学主办,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知识产权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2019年金陵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

会议由开幕式、主题报告、分会场组成。分会场的主题分别为: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与法治体系、知识产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强国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受邀参与本次2019年金陵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王晶律师出席了本次研讨会的开幕仪式及主题报告会。与此同时,王晶律师受邀为主题为“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的分会场发表致辞。

王晶律师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创新发展的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而本次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是一个专门以知识产权为主题,促进年轻的优秀学子探讨、学习、交流的一个平台,它有益于培养全省研究生的专业能力及创新能力。而作为青年的优秀学子们,也将是日后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力军。所以,王晶律师认为知识产权青年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且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也一直秉持着人才为先的理念,并保有主动承担起培养青年知识产权人才这一社会责任的大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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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一直在关注着我省知识产权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也一直在主动承担起行业范围内的社会责任。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愿意与南理工知识产权学院围绕“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的持续发展展开深入的交流与沟通,律所和学校双方可以积极配合,在为社会输出知识产权人才的道路上献出自己的一份心力。

最后,王晶律师给在座的各位学子送上了最诚挚的祝福,祝福各位年轻学子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大放异彩,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中流砥柱。

协力南京王晶律师受邀参加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讲座活动

2019年11月5日,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受邀参加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论坛讲座活动。本次活动中,王晶律师分享的主题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代理要点》。

王晶律师以自己代理的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生动形象地展开了版权分享活动的篇章。分享内容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王晶律师梳理了目前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规,对目前的法规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其次,王晶律师阐述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概念。比如: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厘定与分析,王晶律师指出了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思路偏差。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分析,则有利于规范和拓展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办案思路;最后,王晶律师总结了相关办案要点,从如何确定被告到如何确定管辖,再从如何取证到如何抗辩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讲座过程中,王晶律师与在座的各位行业同仁们进行了友好的互动,在涉及时间戳取证与公证取证的分享环节中,王晶律师与各位行业同仁对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纵观整个讲座的分享过程,这既有专业知识的输出,又有新观点的输入。通过双方热情的互动,讲座是严肃与活泼并存、专业性与趣味性同在的。

各位参会的法律同仁们,对本次分享给出了高度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