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读书会2019年第1次活动如期举行

2019年2月23日,知产读书会第一次线下活动正式开展。协力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团队,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刘杨律师、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陈大仓、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牛超律师、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参与了本次活动。

本次活动以科幻电影一起看为主题。23日下午两点,所有出席人员在加纳私人影院一同观看了近来引发热烈讨论的电影《流浪地球》和最新上映的电影《阿丽塔:战斗天使》。尽情感受两部科幻电影的震撼后,大家在晚餐会上展开了从电影到执业人生的深入交流,拉近了彼此的距离。

知产读书会旨在为专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提供一个线下沟通交流和互相学习的平台。本次活动乘着当下广泛专注的科幻风潮,获得了一致好评。

下一次知产读书会线下活动敬请期待。

王晶律师知产团队公开课计划正式启动

亲爱的知产同行们:

王晶律师知产团队2019年拟举办六场公开课,其中第一场公开课已经于2019年1月23日正式举行,本次公开课由王晶律师主讲,团队张慧清、王杰、陆文君、郝晶晶提供现场支持。

本次公开课的主题为《如何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王晶律师从硬件、软件以及日常的小技巧几个方面介绍了自己在提高律师工作效率方面的做法,本次公开课在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举行,有诸多外所同行前来听课。

本次课件pdf版本可添加王晶律师微信索取:lawyer_wj

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2018年工作小结

2018年是我加入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第一年,新的律所,新的办公环境,新的同事关系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下面我将从案件办理、规范化推进、团队建设、律师品牌提升、不足等方面总结一下2018年律师工作。

一、案件办理

2018年新收各类案件25件,其中知识产权类案件17件,民商事案件8件。

图1  2018年新收案件知识产权类占比情况

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专利案件9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6件,版权类案件2件。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类纠纷4件,非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2件,其他纠纷2件。

2018年新增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东台某医院两家法律顾问单位。

图2  2018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比例

2018年裁决的部分典型成功案件包括:

1、秦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功取保候审,后一审缓刑。

2、焦恩俊诉南京某公司侵犯肖像权,代理焦恩俊方一审胜诉,目前被告已经履行生效判决。

3、景甜诉某新闻网站侵犯肖像权,代理某新闻网站,后景甜方撤诉。

4、张家港某公司诉湖北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两案均胜诉。

5、在商评委撤销某商标三年不使用中案件中,代理商标权人南京某公司,后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6、代理连云港某公司诉江苏卫视名誉侵权案,代理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一审胜诉,该案对于新闻单位报道的尺度及评价的边界作了很好的裁判。

二、规范化推进

2018年上半年集中时间整理了各类案件资料,形成了自执业以来全部案件卷宗以及裁判文书的电子化。

同时着手拟定各项律师工作规范,目前已经形成了在着装、报价、文件、协作、出差等律师工作规范。

进一步理顺各项律师业务流程,绘制相应的律师业务流程图,制定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在知识产权诉讼业务技能。

图3 部分已经完成的律师工作规范

律师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2019年将会继续加强。

三、团队建设

2018年继续推进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建设。

在人才方面,引进了原南京某专利代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张慧清(双证),还有西北政法大学王杰实习律师,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尝试从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了见习生,形成长期而稳定的见习关系,为团队后续的发展储备人才。

在团队制度建设上,完善了《人才培养方案》、《业务合作及分配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在团队内部划分商标、专利、版权各专业小组,目前由张慧清全面负责专利的无效及民商事诉讼法律业务。

2018年团队代表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与《江苏知了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签订战略协议,为团队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图4 与知了知识产权的签约仪式

2018年团队还入选了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首批成员。

四、律师品牌提升

2018年进一步推进王晶律师网(www.wangjinglvshi.com)的建设工作,优化了整体的网站布局,上传了数百部知识产权法规,及时更新律师工作的各项动态,真正发挥了网站的品牌律师推广作用。

图5 王晶律师网首页

2018年下半年开始在知乎活跃,根据知乎的统计(截至到2018年12月27日),累计回答了142个问题,写下了14934个字,发布了286秒视频,举办了一场live。

图 6 来自知乎的统计

2018年创建了知产读书会微信群,累计举办了一场线下活动和三场线下活动。

图7  2018年知产读书会活动统计

2018年还分别在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公司、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浦口台青创业研习营等单位及部门开展过数场演说。

图 8  在南京市律师协的演说

2018年累计撰写了《法学毕业生如何选择一家适合的律所》、《王律师教你如何搭建独立博客》等执业感悟类十余篇文章,接受了中国新闻社、律新社等媒体的采访,同时开始尝试法律题材领域的短视频创作。

    总的来说,2018年对我来说是难忘的一年,不仅是工作,还有生活,对于即将到来的2019年,我充满期待。 i

基因编辑婴儿背后:亟需立法的完善

自从2018年11月26日,贺建奎团队宣布中国诞生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以来,我一直很关注这个事件。

通过目前已有的报道分析,至少可以确认以下几个事实:

1、据贺建奎称,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之前得到了婴儿家属的同意

2、本次基因编辑采用的CRISPR基因编辑技术,通过切除编辑CCR5基因以期组织HIV艾滋病的侵染,但该技术还不成熟,很容易造成脱靶,脱靶所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3、众多研究机构、科学家纷纷反对,相关部门已经启动调查程序。

就目前已经掌握的情况,对于贺建奎本人及其团队所做的基因编辑的事情,我的评价是:罔顾人伦,无法无天。

科学研究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应当要考虑到利与弊的权衡,考虑到情与法的制约。

贺建奎作为基因编辑的专家,对于脱靶的是事实显然是明知的,既然技术不成熟,也不能达到目的,而后果又极其严重,甚至会影响整个人类的基因库,在这种情况下然后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我真的无法想象他是出于何种动机。

再谈情与法,这显然不在贺建奎团队的考虑范畴,人伦都已经顾不上了,法律更不会考虑。

目前对于基因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8)、《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等。

但对于违法进行基因编辑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规制,从目前现有的法规来看,可能涉及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非法行医罪。

国外对于违法进行基因编辑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规定,改变胚胎细胞的基因组可能面临15年监禁的处罚。加拿大2004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法》,违法编辑人类基因组将面临最高10年监禁。

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急需立法的完善。

律师如何调取支付宝账户信息

最近笔者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由于支付界面仅显示对方公司名称,需要调取具体的支付宝账号信息以便法院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本文就笔者亲自前往支付宝杭州总部调取流程做一个简单的图文实录,希望对以后办理此业务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律师调取支付宝账户首先需要持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至于调查令的具体写法本文我就不展开,本文主要涉及在法院出具调查令之后,律师具体调取支付宝账户信息的流程。

一、调取时间

调查令都是有生效时间的,首先需要在调查令生效的时间内前往支付宝大楼,同时需要注意支付宝的工作时间,支付宝的工作时间是每周一到周五的上午9:30-1130,下午的13:30-17:30

二、调取地点

目前支付宝的运营主体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工商信息上,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但实际上的调取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的支付宝大楼B座308室。喏,就是下图。大家瞧见大楼上支付宝三个字没?

目前支付宝大楼前面的广场正在施工,大家到了之后找到门口挂着蚂蚁金服进去

一楼的大厅设计非常时尚

三、调取流程

到了一楼大厅之后,会有安保人员指引,首先在大厅的前台填一张《蚂蚁金服司法协查接待登记表》,登记表第一栏为接待编号,这个是由支付宝的工作人员事先填好,第二栏是来访单位,分别有法院、公安、检察院、律师等选项,勾选律师就好了,第四栏需要填写来访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填好之后交给前台的工作人员,随后刚才填写的手机号码会收到如下一条短信:

根据短信里的信息,在大厅的取号里输入ID和手机后四位,然后取号机打印号码牌,拿着号码牌工作人员会带领到三楼

后面的流程就非常简单了,工作人员会核实调查令和律师证原件,需要事先准备一张律师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还需要写上手机号码,核对无误后,支付宝的工作人员就会把支付宝账号的用户ID、登录邮箱、登录手机、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可用余额、绑定手机、绑定银行卡一级对应的协查数据打印出来并加盖安全管理部查询专用章给到你。整个流程非常快,大概也就在半个小时之内。

如果想了解更多支付宝调取证据的信息,大家可以在支付宝手机app关注安全协作中心,里面有相关业务的攻略。

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是公司开设的支付宝账户,只要知道公司的名称就可以保全和冻结,根本不需要知道注册的邮箱或手机,这条心塞的消息是支付宝工作人员亲口告诉我的,早知道……,不过本文对于想调取其他支付宝账号信息的同行还是有用的。

再见了,微信公众号!

雷军说:站在风口上,猪都会飞。

作为在很早就注册了微信公众号的那批律师,我似乎没有享受到微信公众号带来的福利。

真的很感谢关注我的154号粉丝,也正是有这批粉丝,我才拼命压制我早已经产生的注销想法,但是今天,似乎是该跟微信公众号说再见了。

压倒骆驼的总有那么一根稻草,这根稻草就是微信公众号11月16日《公众号注册数量调整》的声明,声明的大概意思就是“1.个人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2个调整为1个;2.企业类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5个调整为2个。”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实际上调不调整跟我关系也不大,但总觉得在这么强的监管力度下,以后在微信公众号更要谨慎言论,还不如注销掉来得直接。

其他的也不多说了,就这样吧,byebye,微信公众号!

律师的江湖

1
我经常在饭桌上讲的一个关于律所管理的段子,也是一位律师前辈告诉我的,有一家律所主任心境豁达,准备学老子的无为而治,将律所公章置于公共显目之处,律师若有盖章需求可自取自盖,结果,可想而知,公章被私用乱用,导致了很多问题。在练习了很多次之后,我讲这个笑话终于不再笑场,但仔细想想确实好搞笑,笑这位律所主任,笑这种管理模式,如果稍微了解一下律师的性格,或许这位律所主任无论如何也不会作出这种决定。

2、
刚开始执业那会,在介绍我是一名律师时,多少还带着一些自豪感,毕竟我们也是天下第一考的司考筛选出来的,好歹我们也是经历了艰难的抉择才选择做一名律师的,但现在,如果别人问到我的职业,我首先说搞法律的,并不想直截了当地说自己是律师,但可惜搞法律的职业就那么几个,当别人听到我这个答案,首先会根据我的长相和穿着排除掉我是公检法的选项,然后会带着一种疑问的口气反问:你是律师,这个时候我只能默默地点头承认,好像被迫做了律师一样,其实我是怕跟我交往的人带来压力,毕竟律师在别人的眼里属于人精的那类,但我恰恰属于躺在权利人睡眠的那类人,除了当事人的事情之外,其他的都不是我的事情。

3、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律师的地方,就不是平静祥和的江湖。严格意义上说,律师属于文人,而文人自古相轻。本圈中最流行的就是装逼和鄙视,先说装逼,随便百度一下,至少可以找到好几个版本的律所装逼指南以及律师装逼指南,而鄙视则更甚,法本的看不起法硕,五院四系看不起非五院四系,红圈所看不起非红圈所,绿圈所互相看不起,搞民商事的看不起搞知识产权的,搞知识产权的没人可以看不起,只能说知识产权逼格最高,如此以往,循环反复,乐此不疲。

4、
我一直信奉同行要互相捧,而非互相拆台,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律师圈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请不要唱出来)。但实际上,律师中互相拆台的大有人在,前不久广东一家律所成立了平定叛乱领导小组就是律所内讧的实证, 诸如此类的事件在律师圈可谓层出不穷,让人笑话呐。至于吗,不就是一份工作了,干得不舒服换工作就行了,有必要为了那点蝇头小利,机关算尽吗?大然很多人会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确实,我是坐着写这篇文文章的,可我想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失掉自己的本性,而来自这个现实的考验很多时候也不是生和死的选择。

5、
金庸老先生前不久驾鹤西去,给世人留下了很多感叹,而他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有血有肉的江湖,在这个江湖,最厉害的并不是南慕容北乔峰,而是少林寺的扫地僧,在这个江湖,并不是东方不败天下无敌,而是那个天下武功唯快不破的风清扬,所以回到律师这个江湖,我们所谓的这个趴、那个趴,有几个不是为名为利,你去看看他们的生活,又有几个能脱离开名和利,恰恰是本圈中那些默默无闻执业数十年的律师更值得人尊重,这才是这个圈的贵族气质。

上海市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

上海市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
(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1 著作权概述
1.1 著作权基本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
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
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
1.2.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这些权利都与作者的地位、尊严、社会声望等人格利益密
切相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永远与作者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受保护期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有:发
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支配、利用其作品而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继承,也受到保护期的限制。我国《著
作权法》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制片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
1.3.1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
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
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
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1.3.2地方版权局
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
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
2.6《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2.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8《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1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1《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2《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1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2.16《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27日起施行。)
2.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
2.18《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1《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2004年4月28日颁布)
2.2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2.6
2.2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04年1月7日起施
行。)
2.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2.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2.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自2006年12月8
日起施行。)
2.28《世界版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
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本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
2.29《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1887年12月公约正式生效, 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2.30《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93年4月30日在中国生效)
2.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
2.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
3 著作权非诉讼业务
3.1律师非诉讼著作权代理
律师著作权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事务。
3.1.1代理版权登记
3.1.1.1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使其归属明确,可以减少和防止纠纷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
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律师代理一般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指定的承担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和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认证登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门,
进行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登记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
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著作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著作权登记;
(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http://www.ccopyright.com.cn
3.1.1.2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特别的登记制度,即软件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原则是,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只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合作
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个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律师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进行登记。按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目前,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经成为司法、科技、税
收、金融、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http://www.ccopyright.com.cn
3.1.2版权贸易中的代理服务
版权贸易中,律师可以代理完成以下事项:
3.1.2.1代理洽谈、签订文学、艺术、科技等各类作品的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即代理引进和输出版权,代理解决各类作品使用方式,如汇编作
品、数字化制品、数字图书馆、广播电视转播、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卡通衍生产品、信息网络传播(互联网、手机增值服务等)等的授权许可
使用问题;
3.1.2.2代理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报酬,代理追讨版税
3.1.2.3代理作者联系作品的发表、出版等,参与国内外版权贸易洽谈、交流和考察活动
3.1.2.4提供各种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
3.1.2.5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代理起草、修改、审查版权和出版法律文书,宣讲版权知识,为报刊社、出版社等单位担任常年版权法律顾问
3.1.2.6其他
相关版权贸易的信息与流程,请详见:http://www.ccopyright.com.cn
3.2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
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作为律师非诉讼业务中的一项常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为企业提供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对作品著作权进
行全面的权利检索与分析;审查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版权交易;加强客户的著作权行政维权意识,逐渐建立起一套较完
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
3.2.1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律师应当及时提供给当事人各种准确、有效的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根据现
有法律法规,为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进行版权贸易等提供切实的法律意见。
3.2.2协助对作品著作权权利的检索与分析工作。协助客户对其著作权权利进行全面的检索与分析。
3.2.3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客户进行版权交易。律师在进行著作权非诉讼业务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在于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在版权交
易中,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为核心,常见主要有出版合同、翻译权转让合同、译作出版合同、电影制片合同等。
3.2.3.1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经济权利中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该项经济权利转由受让人使用,
著作权人失去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而受让人却拥有该项权利的处置权。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2.3.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
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3.2.4协助客户进行著作权行政维权
律师应当及时提醒客户在受到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除民事、刑事等诉讼救济途径以外,还能够通过著作权行政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知情人举
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律师应当提请客户企业注意,投诉应当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海关进出口,可
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权利人采取相应的著作权行政保护措施。
4 著作权诉讼事务法律服务
4.1 代理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
4.1.1确认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
律师应该注意到,由于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各项权利保护期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确定著作权是否处于保护期内是律师判断是否提
起诉讼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是否可以启动诉讼的必要条件。
4.1.1.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4.1.1.2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
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1.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1.2明确被告
律师在确定被告之时,应当注意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
4.1.2.1保护期限制;
4.1.2.2诉讼时效的限制;
4.1.2.3合理使用,即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共
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
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情形也适用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1.2.4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
(1)法定许可制度,即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同时保护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
利的制度。
(2)强制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人的制
度。
4.1.3明确管辖部门及管辖地
4.1.3.1管辖部门
律师可以就明确后的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律师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海为例,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可以予以查处;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新闻出
版署(国家版权局)将进行查处。
4.1.3.2管辖地
(1)在地域管辖上,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分析结果,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2)在级别管辖上,著作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
海为例,可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浦东新区、黄浦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
4.1.4明确诉讼时效
4.1.4.1在我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1.4.2律师应当注意,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已经超过2年的,应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
保护。
4.1.5撰写诉状
律师应当注意,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会与肖像权侵权案件、名誉权侵权案件等竞合,二者在案件管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依据等方面都
存在差别,因此,在诉状撰写时一定要将诉由明确,并进行相应的诉讼准备。
4.1.6明确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4.1.6.1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4.1.6.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名誉受损的案件)
4.1.6.3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4.1.7准备诉讼证据
4.1.7.1证明原告著作权的权利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等,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4.1.7.2证明被告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证据
4.1.7.3证明原告遭受损失的证据
(1)直接损失的证明,即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原告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要求给予赔偿。
(2)间接损失的证明,即原告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法定赔偿,即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则原告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4.1.8诉前禁令与证据保全
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所受损害得到弥补,律师可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前禁令与证据保全。
4.1.8.1诉前禁令
(1)适用对象:包括侵权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2)成立条件:
1.提起诉讼之前;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提供相应的担保;
4.有证据证明;
5.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需要提醒律师的是,目前立法及实践中关于诉前禁令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及均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获准进行诉前禁令有一定难度。同
时,权利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禁令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诉前禁令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4.1.8.2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对象: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2)成立条件:
1.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出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提供相应的担保;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4.1.8.3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一般应对以下证据提出保全:
(1)关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
(2)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
4.2 代理被告参与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
4.2.1了解案情
律师与被告进行交流,并在熟悉、分析初步材料后再次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依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初步判断被
告是否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应将初步判断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告知被告,并再次与被告进行沟通;
4.2.2提出方案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沟通、分析、判断的结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的规定,提出应对方案。
4.2.3应诉答辩
4.2.3.1以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进行抗辩
(1)不能提供原稿、原作;不能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能提供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等
(2)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
4.2.3.2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1)证明被告系独立创作,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证明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侵犯其著作权;
(3)证明合理使用;
(4)证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4.2.3.3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1)证明原告不存在损失;
(2)证明原告提供的损失计算方式不正确、不合理;
(3)证明原告要求的法定赔偿不合理
4.2.3.4举证责任问题
律师应当注意 ,法律对于出版、制作、出租等行为人规制了严格的合法来源举证责任。上述行为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可作相应的“举证责
任”抗辩。
(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4.3 著作权权属纠纷
律师参与著作权权属纠纷,最为重要的是掌握法人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概念及其相应的规定。
4.3.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
者,享有著作权。
4.3.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4.3.2.1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4.3.2.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3.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4.3.3.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4.3.3.2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3.3.3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
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3.3.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
4.3.4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
4.3.4.1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4.3.4.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4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4.4.1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财产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法定的保护期内转让给他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律师在处理这
类纠纷时,应当注意:
4.4.1.1转让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是:(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方式和办法;(5)
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4.4.1.2转让合同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转让方不得行使。
4.4.1.3律师在判断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时,还应当注意转让权利的保护期。相关著作权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4.4.1.4参与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参见“参与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诉讼”部分。
4.4.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财产权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在确定的范围内和期限内许可他
人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律师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
4.4.2.1许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是:(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
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4.4.2.2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的区分,其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专有使用权。
4.4.2.3律师在判断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合同效力时,还应当注意许可使用权利的保护期。相关著作权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将直接导致合同无
效。
4.4.2.4参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参见“参与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诉讼”部分。
4.5 刑事案件
4.5.1罪名概述
4.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4.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5.1.3“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定时,应当注意的是:
(1)两罪均为目的犯,即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
(2)出版单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共犯;
(3)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
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则应当数罪并罚。
4.5.2作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的被告辩护人,律师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5.2.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具体要点参照民事部分。
4.5.2.2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4.5.2.3犯罪构成要件不满足:
(1)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
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1.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条件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认定条件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6 行政案件
律师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调查或接到处罚通知后,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情况,与当事人商议后确定处理方案
4.6.1确已构成侵权:主动接受处罚,并就有关赔偿问题与权利人进行协商。
4.6.2确未构成侵权:参照民事诉讼的要点,及时提出抗辩理由并提交证据;接到处罚通知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 附则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王晶律师代表协力南京与江苏知了知识产权签订战略协议

2018年11月2日,王晶律师代表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与江苏知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知识产权的保护展开深入合作,江苏知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白总出席了签约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