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虎”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研习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自1988年开始“巧虎”卡通形象的创作,并将该形象用于幼儿用的图书等。2010年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泰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食品、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网址为www.taimaofood.com)使用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并将附有该卡通形象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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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一案背后的34个版权法律问题

琼瑶阿姨赢了,赢得那叫一个干净利落,《宫锁连城》更是遭到了禁播,而琼瑶的胜利也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只有禁播才是从根本上打击了侵权。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王律师也在第一时间阅读了该案的一审判决,读完之后,意犹未尽,一方面感叹宋鱼水法官水平之高,一方面觉得需要整理一下该案中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以便下一步研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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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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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改编权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充足,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的规定非常宽,除去翻译、摄制以外的一切行为,都属于这里的改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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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上署名的就一定是作者吗

回答这个问题根本无需动用著作权法,任何一个人稍微动点脑子想想就知道,署名这种事,其实是很easy的,就像很多领导的讲话稿,虽然署名是这个领导,但是大部分领导是不会自己写讲话稿的,署了谁的名跟谁是作者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未必就是作者。常理如此,但是若套用法律规定,则未必简单。这里最困难的就是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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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人物关系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

著作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一个作品能不能受到保护,首先最基本的一条它要是表达形式。但是这看似很简单的工作,在具体的案件中却变得很难把握。比如在琼瑶诉于正一案中,关于人物关系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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