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甚至是当庭举证,我们经常称之为证据突袭。
证据突袭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为了达到出其不意的诉讼效果,也有可能是时间来不及、证据太多或者律师请晚了等客观原因,但是无论是哪种原因,遵守举证期限的律师都不想看到对方律师的证据突袭。那么,面对证据突袭,我们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改)第六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释[2015]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1-314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结合上述法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因此,针对对方的逾期举证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很重要,笔者认为这种异议至少应当记载于庭审笔录,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庭提出书面的异议。因为只有法庭认定为逾期举证,才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的惩戒规则。
在实践中,因为逾期举证法院进行训诫和罚款的情况并不多,很多法院对于逾期举证可能会进行口头训斥,但是为了查清案情,往往对于逾期举证的证据还是会正常地进行审查,这就导致了证据突袭现象在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对于证据突袭是什么态度呢?
案例1
在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中【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京圣和公司主张,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在原审程序中未提起先用权抗辩,其在二审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不应予以审查。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并非一概不予接受。如果逾期举证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考虑到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与其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具有密切关系,且关系到两公司能否继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从查明事实和实质解决纠纷角度出发,本院对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证据予以接受,并将之作为案件争议焦点予以审理。
案例2
在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号】,中铁兰州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交了28份证据,以证明:吉林永昌公司与大同煤矿公司之间存在3轮融资关系;中铁兰州公司根据大同煤矿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和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向吉林永昌公司主张债权;欠款本金由吉林永昌公司归还中铁兰州公司后,再由中铁兰州公司支付给大同煤矿公司;大同煤矿公司为了及时实现债权,与中铁兰州公司共同委托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协助向吉林永昌公司追索债权;大同煤矿公司明知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实际用款人为吉林永昌公司。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大同煤矿公司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双方最终确认,中铁兰州公司超出举证期限提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所举证据涉及的是中铁兰州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合同无关。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兰州公司未按照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责令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但中铁兰州公司未予说明,其完全具有按期举证的能力,逾期提供证据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且所举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影响案件的基本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中铁兰州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而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28份证据进行了分类,并认为一审法院未对中铁兰州公司逾期提交的28份证据进行一一审查,笼统认为该28份证据均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对应当采纳的证据未予采纳,遗漏了关键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中铁兰州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逾期证据的处理基本上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只是对于什么是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同法院的认知可能会有差别。因此,即便是对方逾期举证,如果涉及到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们也是很难阻止法院采纳的,因此,我们最能退而求其次,希望法院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和罚款,而在实践中,此类案件还是有先例可循的。
案例3
在彭某飞与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一审、二审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二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二审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初步证明其至少已经向彭某飞支付了部分绩效工资,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予采信。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再审并没有对其逾期提交新证据说明具有客观原因和合法理由,对此行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6司惩1号决定书,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原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在再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行为应予以民事制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结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认为原决定罚款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最终调整为罚款6万元。
案例4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锦江区某锋超市(简称某锋超市)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脱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某锋超市提交出进货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在二审中新增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但未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在该案一审中,脱普公司举示公证书以证明某锋超市的销售事实,公证书记载的出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店铺字号及地址与某锋超市商号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所附购物小票记载的商户名称为“周记食品超市”。某锋超市称“某锋超市”店铺不会出具“周记食品超市”购物小票,由此否认出具了该购物小票,否认公证书记载的店铺为其经营场所,从而明确否认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由于某锋超市在一审中选择了不侵权抗辩,致使其未主张基于侵权成立的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有关商品来源的证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某锋超市二审所举进货单中关于“购买单位为某锋超市(原周记)”的证据内容以及销售过被控侵权商品的陈述,认定某锋超市在经营中曾经使用过“周记”字号出具购物小票,其在一审中关于购物小票的陈述并非事实。因此,某锋超市出于否认销售行为的目的,将既能印证其销售行为又可能证明商品来源的证据拖延至二审提交,并非基于事实和诉讼诚信的正常诉讼策略选择所致,而属于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因某锋超市逾期举示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予在二审中审查并采纳,故改判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依法对某锋超市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因此,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关于逾期举证我们不难得出:
1、对于逾期举证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异议,视为对逾期没有意见,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会审查逾期的行为,但由于逾期提交证据对于法院的审理造成影响,则法院有可能会进行训诫或罚款。
2、一般认定为逾期提交证据后,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则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纳,但会进行训诫或罚款,但如果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
3、一审中已经存在但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在二审中提交,那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逾期证据。
4、面对证据突袭,我们首先要提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要进行训诫和罚款。
5、实践中,在面对证据突袭时,笔者有时还会要求法院给与相应的质证期以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期限,一般法庭都是允许的。
6、严格遵循举证期间,不搞证据突袭,避免法庭训诫和罚款同样重要。
【1】笔者注:现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