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敏洪与新东方创业故事对于律师职业的三点启示

    昨天花了四个小时读完了《我曾走在崩溃的边缘:俞敏洪亲述新东方创业发展之路》,作者就是俞敏洪本人。

    这本书不是新书,而是早在2019年就出版发行了,彼时正是新东方发展如火如荼的时候,并且国家对于教培业还没有严格管控,更重要的是,东方甄选也没有出现。

    但是当你读完这本书的时候,你就会发现,新东方在遭遇困境时,一定会有办法绝地逢生,因为俞敏洪有他坚守的原则和理念,并且这些原则和理念已经成为了新东方文化的内核,这些原理和理念不仅对于教培人有很大的教导意义,对于我们从事律师职业也有很多启发。这里我讲三点。

    第一,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质服务

    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在新东方的发展过程中,当面对一些新兴的业务领域时,俞敏洪始终坚持上述基本理念。比如一对一业务。

    所谓一对一业务就是一个老师辅导一个学生,一对一对于师资的要求比较高。面对一对一的学生,培训机构需要很多支持才能提供优秀产品和优秀老师。当师资不足的时候,必然会导致一对一教学质量的下降,因此俞敏洪在新东方内部是限制一对一的发展比例,要求一对一的规模不能超过新东方中小学业务规模的35%,这也是基于俞敏洪本身对于教学质量的要求。

    我觉得类别到律师职业,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秀产品。

    第二,不做假账,律师不要进行虚假陈述

    新东方在2006年上市后,一直到2012年,发展整理还算顺利,但是在2012年7月,浑水公司发起了对新东方的攻击,这次攻击的主要点就是新东方财务造假。

    面对这次攻击,新东方的应对相当有底气,因为俞敏洪对于新东方的财务基本要求就是不做假账,这也是新东方最珍贵的传统之一,在新东方被浑水攻击之后,经过两年的独立审计,新东方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认没有财务问题。

    在2006年新东方去美国上市的时候,其实已经有整整10年符合国家规范的完整财务记录,等德勤进行的审计的时候,只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调一下账目就可以。

    类别律师职业,不做假账意味着在从事律师职业时不得做虚假陈述。

    第三,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大概从2002年到2004年,差不多有两年的时间,俞敏洪都只是新东方的一个股东,甚至有的时候连股东大会都不能参加。

   在那两年的时间里,俞敏洪除了帮助新东方的业务发展,还在帮忙联系新东方的投资人,引入咨询机构,还学习了大量企业管理的书籍,据俞敏洪自己说,那两年相当于读了个MBA。

    回顾俞敏洪此前的经历,可以发现无论是考三次才考上北大,还是得肺结核在医院养病期间读了两三本书,背了接近1万个单词,那就是俞敏洪始终坚持: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这也是新东方最有名的那句:在绝境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类比律师职业,这两年疫情导致律师业务越来越不好做,有的律师依然不断地学习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创收,但有的律师就直接摆烂了,所以想想俞敏洪,在任何困难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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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干山徒步记

    南大上海校友会金融俱乐部固收分会前几天推出了一个徒步的活动,我第一时间报了名。

    一是固收分会今年新设立,而我作为非固收行业的南大校友,在此前的会员报名环节竟然误打误撞加入了固收分会,实属罕见,因为固收分会的会员招募还需要面试;二是本次活动如果是年度会员,可以优先参加,于是我小小的使用了我年度会员的权利,顺利了报上了名。

    徒步的时间定于2023年9月16日,也就是今天,徒步的地点定在了莫干山风景区。

    早上6点起床,7点50准时和小王同学踏上了到德清的高铁,高铁时间一个半小时,9点20到达德清站。图片

    然后打车到大部队在莫干山的集合点,打车的车程大概20几公里,用时40分钟左右,出租车司机师傅听说我去莫干山,因为要开山路,还问我多收了10元,打车费在100元左右。10点40左右,上海的大部队抵达集合点。

    10点50左右开始登山。图片

    本来天气预报说今天有雨,到德清后,除了出德清站的时候飘了一会毛毛雨,等到莫干山的时候天气已经放晴,但由于这两天下雨的缘故,再加上徒步的路线又全部是土路,所以道路非常泥泞、非常不好走。图片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完全没有经验,以为就跟以前爬紫金山一样简单,所以只穿了普通的运动鞋,也没有装备专业的登山杆,小王同学更是穿了一双鞋底早已磨平的运动鞋,这也是为什么比我要多摔11次的原因(我摔了3次,小王同学摔了14次),所幸都没有大碍,值得点赞的是。小王同学全程忍住没哭!图片

    整个徒步时间在4个小时左右,其中有一段路程非常陡峭需要借助绳子才能攀登下去,说实话,还是有点惊险刺激的。图片

    过了这段陡峭的山路,剩下的就相对轻松,如果有一双防滑的登山鞋就更轻松,如果在多带几瓶水就更好,本次徒步带了三瓶矿泉水三瓶王老吉,矿泉水还有两瓶是小瓶装的,矿泉水基本上在半程的时候就喝光了,然后就听见团队里有人问哪里可以买水,而王老吉完全不解渴,越喝越渴。

    整个徒步的时间在四个小时左右,路程在6公里左右。图片

    行程虽然艰难,对体能的消耗也非常大,在一开始的半个小时我就已经气喘吁吁,但还是看到了很多景色,尤其是那些在山顶才能欣赏到的秀丽山河。图片

关于我转所花了18个月这件事

     从去年2月底我决定转所,到今年9月初转所成功,我花了整整18个月。

    首先,必须要说明的,上一家律所在我转所这件事上表现出了最大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在此过程中我没有遇到任何不愉快的事情,而我转所之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很大原因在于我自己。所以这篇文章没有任何吐槽或者律所内斗的狗血剧情,猎奇的看客可以出门左转不送。

原因一:上海疫情

    我是去年二月份决定转所的,当时的选择是去一家新设的律所(律所的名字就不说了),因为和律所合伙人聊得比较投机,当时上海还没有遭遇疫情,但时间很快就来到了2022年3月份,后面发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上海疫情差不多有半年,其实疫情和我转所没有必然联系,但可惜的是新设的这家所因为疫情难以为继,最终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那个合伙人决定离开,这就导致了当时无所可去。到了10月份的时候,重新换了家所,也就是现在的律所。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从去年10月开始转所,这样一算,整个转所还不到一年时间,自我安慰一下。

原因二:办结案件的装卷归档

    律师转所要求三清,其中一清就是办结案件的归档,在我决定转所的时候,大概还有80几个案件没有归档(不要问我为什么这么多,我也不想的,谁让我没有养成及时归档的好习惯呢,还有一个原因可能也很重要,就是每个案件卷宗押金不够高,导致我也不着急),这八十几案件让助理帮助归档了一部分,但大多数陈年旧案只有我自己最清楚,这个时候只能我自己一个人干,问题在于在归档已结老案的同时还有新的案件进来,不过好在到了今年4月份我终于把该装的卷都装完了。说起来,这真是一项浩荡的工程。

原因三:律协年检

    原本我是定于5月份正式离职,同时办理转所的,但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上海律协的年检工作已经结束,但江苏的律师年检还没开始,这就意味着如果那个时候我转出,将没有办法参加上海律协的年检,因此,上上策就是等江苏的年检做完我再办理转所,这一等就是两个月,一直到7月份我才跟原来的律所办理了离职程序。

原因四:跨省转所

    2019年的时候,我已经经历了一次跨省转所,当时总所决定增加一名派驻律师,这个增加的名额就是我,因此我得先在江苏注销律师证,而后在上海重新申请执业,再派驻到江苏,整个过程相当漫长,前后大概有半年的时间。

    而今年转所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我先要撤回派驻,然后完成上海市内律所的转所,但好在今年的撤回派驻这块江苏省司法厅已经可以在网上申请,据说江浙沪三地的司法主管部门已经推出联网办理跨省市转所的业务,江苏司法厅只要在网上同意我的撤回派驻申请,上海就可以办理相关业务,从江苏撤回上海这个流程差不多走了一个月,而上海的效率则明显快得多,基本上一周就办好了。

   由此总结一下,平常及时装卷归档很重要!请用小本本记下。谢谢!

你永远不知道明天会不会开庭

   早上的时候,大概也就八点半左右,我接到了武汉知识产权法庭的电话,有个案件明天需要开庭补充调查,问我有没有时间到庭说明一些情况,虽然可以在线庭审,但考虑到上次庭审我没有参加,还是决定到现场参加庭审,那会我人在上海。


     因为今年转所到了上海,为了工作的方便,也在上海租了房,然后就发现有许多东西需要添置,比如办公室缺两个书柜(我把那些跟着我多年的几百本的书籍一股脑都寄到了上海,上海办公室仅有的一个书柜明显不够用),比如租的房子的床垫太硬,需要在买个床垫加上,还有一些零散的小东西,就这样,我凭着一己之力,从本周一到今天,陆续在京东、淘宝购置了很多东西,包括让团队律师帮我把我台式机的显示器从南京寄过来(主机已经随同书籍一起寄过来了),所以在今天下午离开上海之前,我尽量签收所有的快递,又因为案件资料还在南京,所以我中途还得在南京停留片刻,这些杂乱无章的事情最终让我决定买了下午四点多从上海到南京,然后再从南京到武汉的车票。


      剩下的事情就是在出发之前,完成办公室宜家书柜的组装以及图书的归类,还有把前几天到的台式机主机和今天可能到的显示器组装起来。图片

(效果不错)图片(书籍归类完毕)​

    早上9点,床垫到,装上之后试着躺了一会,感觉睡眠质量会上好几个台阶,然后去办公室,11点宜家安装书柜的师傅到,接着显示器到,于是师傅装书柜,我装电脑,整个过程无缝衔接。


     下午1点半把所有书籍归档,办公室杂物清理,把我心爱的华为音响带到了公寓,感觉音响还是适合自己在家使用,离开办公室前突然发现桌上有本余秀华《摇摇晃晃的人间》诗集没有归类,想起旅途也甚是无聊,于是果断带上。


    在朋友圈发了状态,告诉大家我转所了,没想到引来了两百多的赞,我已经记不起上次有这么多赞是朋友圈的哪个状态了,感谢大家的祝福。

    四点四十准时踏上出差的火车,此刻,在旅途,才有片刻安宁,读点书,写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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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证据突袭,我们该怎么办

逾期举证,甚至是当庭举证,我们经常称之为证据突袭。

证据突袭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为了达到出其不意的诉讼效果,也有可能是时间来不及、证据太多或者律师请晚了等客观原因,但是无论是哪种原因,遵守举证期限的律师都不想看到对方律师的证据突袭。那么,面对证据突袭,我们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改)第六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释[2015]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1-314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结合上述法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因此,针对对方的逾期举证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很重要,笔者认为这种异议至少应当记载于庭审笔录,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庭提出书面的异议。因为只有法庭认定为逾期举证,才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的惩戒规则。

在实践中,因为逾期举证法院进行训诫和罚款的情况并不多,很多法院对于逾期举证可能会进行口头训斥,但是为了查清案情,往往对于逾期举证的证据还是会正常地进行审查,这就导致了证据突袭现象在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对于证据突袭是什么态度呢?

    案例1 

在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中【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京圣和公司主张,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在原审程序中未提起先用权抗辩,其在二审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不应予以审查。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并非一概不予接受。如果逾期举证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考虑到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与其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具有密切关系,且关系到两公司能否继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从查明事实和实质解决纠纷角度出发,本院对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证据予以接受,并将之作为案件争议焦点予以审理。

    案例2

在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号】,中铁兰州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交了28份证据,以证明:吉林永昌公司与大同煤矿公司之间存在3轮融资关系;中铁兰州公司根据大同煤矿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和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向吉林永昌公司主张债权;欠款本金由吉林永昌公司归还中铁兰州公司后,再由中铁兰州公司支付给大同煤矿公司;大同煤矿公司为了及时实现债权,与中铁兰州公司共同委托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协助向吉林永昌公司追索债权;大同煤矿公司明知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实际用款人为吉林永昌公司。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大同煤矿公司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双方最终确认,中铁兰州公司超出举证期限提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所举证据涉及的是中铁兰州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合同无关。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兰州公司未按照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责令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但中铁兰州公司未予说明,其完全具有按期举证的能力,逾期提供证据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且所举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影响案件的基本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中铁兰州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而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28份证据进行了分类,并认为一审法院未对中铁兰州公司逾期提交的28份证据进行一一审查,笼统认为该28份证据均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对应当采纳的证据未予采纳,遗漏了关键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中铁兰州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逾期证据的处理基本上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只是对于什么是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同法院的认知可能会有差别。因此,即便是对方逾期举证,如果涉及到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们也是很难阻止法院采纳的,因此,我们最能退而求其次,希望法院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和罚款,而在实践中,此类案件还是有先例可循的。

    案例3

在彭某飞与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一审、二审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二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二审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初步证明其至少已经向彭某飞支付了部分绩效工资,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予采信。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再审并没有对其逾期提交新证据说明具有客观原因和合法理由,对此行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6司惩1号决定书,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原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在再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行为应予以民事制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结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认为原决定罚款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最终调整为罚款​6万元。

  案例4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锦江区某锋超市(简称某锋超市)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脱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某锋超市提交出进货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在二审中新增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但未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在该案一审中,脱普公司举示公证书以证明某锋超市的销售事实,公证书记载的出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店铺字号及地址与某锋超市商号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所附购物小票记载的商户名称为“周记食品超市”。某锋超市称“某锋超市”店铺不会出具“周记食品超市”购物小票,由此否认出具了该购物小票,否认公证书记载的店铺为其经营场所,从而明确否认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由于某锋超市在一审中选择了不侵权抗辩,致使其未主张基于侵权成立的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有关商品来源的证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某锋超市二审所举进货单中关于“购买单位为某锋超市(原周记)”的证据内容以及销售过被控侵权商品的陈述,认定某锋超市在经营中曾经使用过“周记”字号出具购物小票,其在一审中关于购物小票的陈述并非事实。因此,某锋超市出于否认销售行为的目的,将既能印证其销售行为又可能证明商品来源的证据拖延至二审提交,并非基于事实和诉讼诚信的正常诉讼策略选择所致,而属于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因某锋超市逾期举示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予在二审中审查并采纳,故改判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依法对某锋超市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因此,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关于逾期举证我们不难得出:

1、对于逾期举证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异议,视为对逾期没有意见,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会审查逾期的行为,但由于逾期提交证据对于法院的审理造成影响,则法院有可能会进行训诫或罚款。

2、一般认定为逾期提交证据后,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则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纳,但会进行训诫或罚款,但如果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

3、一审中已经存在但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在二审中提交,那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逾期证据。

4、面对证据突袭,我们首先要提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要进行训诫和罚款。

5、实践中,在面对证据突袭时,笔者有时还会要求法院给与相应的质证期以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期限,一般法庭都是允许的。

6、严格遵循举证期间,不搞证据突袭,避免法庭训诫和罚款同样重要。

【1】笔者注:现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你的律师工作还开心吗

写这篇文章的起因是我今天看到了一则悲伤的故事,一个刚进入律所工作没多久的法学生因被律所辞退自杀了,而之所以被律所辞退的原因网上传闻是因为违反了该律所的保密制度,但具体被辞退的原因我没有更多资料可以知道,而这个法学生却是一路优秀过来的,本科人大、清华硕士。

我想他一定是下定了很大的决心去做律师的,因为像他这样的简历,本可以找一份高薪且轻松的工作,他原本可以成为律所的甲方,但是他还是义无反顾地加入了律师队伍,我想他真的很喜欢这份工作。

我跟他素未蒙面,甚至不知他名字、长相,但今夜却因为他的自杀难以入眠,心情竟然异常沉重。我想他做律师一定很不开心,他没有想到的是,律所会有这么多的规章制度,更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好心会导致工作的错误。

其实做律师本没有这么多的约束,单单就保密制度而言,根本就无需多言,因为律师法本身已经规定了保密义务,所以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律所的管理是给律师赋能,还是给律师负能,什么样的律师状态时最舒服的律师状态。

我想起自己这几个月的工作状态,因为个人的缘故,我退掉了律所的办公室,除了不得不见的客户以及不得不开的会议之外,我基本上不怎么去律所,然后同事间闲聊少了、律所接待少了、饭局少了,但是多了很多时间,尤其是每天通勤的2个小时,我可以决定自己什么时候醒、什么时候写东西,什么时候看书,我发现我能支配自己的时间多了,而案件并没有减少,在这种状态中,我体会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并且更加关注自己内心的需求。

之所以写我几个月的工作状态,一是有感于这起无妄之灾,二是我一直倡导律所应当以人为本,律所的本业就是办好案件,基本的合规要求就是不违反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

我曾经也是制度的拥护者,我总觉得管理就得书面化,就得事先制定规则,但后来我发现公司管理的那一套并不适用于律所,因为律师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激发出更强的战斗力,因此,律所的管理其实很简单,就是做好律师业务的合规,指导律师的办案,律所和律师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但可惜的是,很多律所的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甚至在相反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律所的管理除了合规之外,更多的要思考如何促进律师业务的增长,如何提高律所品牌的知名度和律师的美誉度,所谓的管理归根结底就是服务好律师,律师都没有了,律所能有吗?

所以,我跟我团队的人说,不用打卡也不用坐班,你们只要把工作完成就好,我只负责监督并帮助你们更优秀,其他的事情都不是大事,信任、理解、包容的氛围才有可能滋生出快乐的工作环境。

做律师嘛!最重要的还是开心!也希望以后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为什么价值观对于律师团队来说很重要

文/王晶

先说观点,价值观趋同的律师团队几乎不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在管理上,价值观差异越大,律师团队管理和发展越难。

我对于价值观在律师职业的理解是,就是你想成为一名什么样的律师,或者说你在面对律师工作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如果你的价值观是追求卓越,那么卓越的律师一定会具备大家公认的品质,比如说他很认真,比如说他很努力,比如说他会尽心尽力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所以追求卓越的律师不会因为委托人在周末交代一项紧急事项而放到周一去处理,卓越的律师也不会做不到对委托人的承诺。

那么你可能要问,价值观跟律师团队管理有啥关系,这就要去追寻一下律师团队管理权的来源。

大卫·梅斯特认为,在专业服务公司中,你只能管理员工让你管理的东西,如果同意被管理,意味着员工必须统一或接受新的责任。而我认为员工同意被管理的根本原因是由价值观决定的。

如果一个律师想成为一名卓越的律师,而其所在的律师团队又恰恰能够督促他成为一名卓越的律师,我想这个律师一定不会拒绝这种监督权,因此实际上他和律师团队达成了某种契约,即牺牲自己的个人自由,换成律师团队的监督权,继而帮助他更好地达到卓越,所以价值观决定了律师会将哪些部分交给律师团队管理。

举个例子,一个律师认同通过写作推广可以提高自己在行业中的口碑和声誉,那么其所在的律师团队跟他说,我们可以帮助你更好地实现上述的想法,如果你不能每个月写一篇文章,那么我们可以去提醒你,甚至可以略施惩戒。这个律师同意了。因此律师团队对于律师写作这项工作的管理则是基于这个律师愿意被管理而进行的管理。这种管理是水到渠成的,也是很轻松的,因为它不是强加的。同意的关键在于这个律师的价值观跟其所在律师团队的价值观趋同。

我们律师行业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认识,因为我是律所的管理合伙人,因为我是律所的出资人,所以我有权进行管理,但是他们忽略了律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在大多数律所中,律师和律所的关系仅仅是挂靠关系,而且还是律师向律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跟很多的公司不一样,因为在很多公司里,公司是需要向员工发薪水的,因为发了工资,所以你得听我的,这从道理和逻辑上都无可反驳,但是专业服务公司恰恰相反,当律所采用公司那一套管理制度时,必然会失灵。

就拿融冰团队来说,融冰是很重视工作提交的时效性的,一项律师工作如果答应客户在某个时间提交,那么一定会全力以赴在这个时间点完成,而如果团队成员对此做法表示可有可无,那就是价值观的差异,我们认为这种差异是很难通过律师团队的管理改变的。

寻找价值观一致的团队伙伴,会极大地降低律师团队的管理成本,也有助于律师团队的发展。人以类聚、物以群分,这句话不是没有道理的,就好比说,你永远都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当和你一起做事的人他们想要的和你想要的不一样时,大家注定不会走得长久。

当律师被执业打假人盯上后

这真是闻所未闻的事情,但又是确确实实发生的事:律师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首先看一则来自朋友圈的新闻

 

简单来说,职业打假人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诱使律师不规范执业,比如说私下收费等,然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最后以律所或律师赔偿撤回投诉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打假。

看了上述的新闻,我不由得从内心发出“赞叹”:真是艺高人胆大!

但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部分律师存在执业不规范的情形,我联想到律师袍的穿着规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我们再看看那些做普法视频的律师,有多少是穿着律师袍普法的呢?

所以有时候无畏是来自于无知,很多律师在执业前确实没有很全面地了解律师执业的风险,有时候违规了甚至都不知道。

其实律师被职业打假人或者骗子盯上也不是一天两天,这类案件屡见不鲜,比如有人冒充律师事务所主任要求律所财务汇款,还有人冒充客户进行所谓的律师法律服务招投标,然后要求律师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所以即便是最懂法律的律师,有时候也会出现医者不能自医的情况,还有一些骗子利用了年轻律师缺乏案源又急于成案的心理进行诈骗。

在去年,重庆就发生过一起女子分饰多角以上千万纠纷案需要请律师为由的诈骗案件。该女子放长线钓大鱼,2015年认识该律师并取得信任后,一直保持联系,直到2016年才开始编造各种借口实施诈骗,一直到2020年7月,总共骗取赵某1079757.43元。

所以,归根结底,律师也是人,除了法律知识可能比常人丰富点,面对骗子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法,有时候真的防不胜防。

面对前述的职业打假人,最好的规避措施就是规范执业,只有规范执业了,才能让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

白夜行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个故事

文/王晶

《白夜行》是日本作家东野圭吾创作的长篇小说,也是其代表作。《白夜行》围绕着一起起犯罪,层层揭开了男主人公桐原司亮和女主人公雪穗之间类似于虾虎鱼与枪虾之间互利共生的恶,而桐原在小说中说“我觉得我的人生就像在白夜中行走。”也暗示了《白夜行》名字的由来。

笔者最近将这篇小说读完,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尤其关注到了小说中跟知识产权相关的故事和情节,其中有两个故事作者东野圭吾花了很多精力进行了构思,如下:

1、submarine盗版事件

“submarine”游戏软件是北大坂大学工学院电机工程系第六研究室的学生利用闲暇时间开发的一款游戏软件,游戏内容是尽快击沉潜藏于海底的敌方潜水艇。雪穗的家教老师中道正晴也是该游戏的作者之一。

在一次家教中,中道正晴无意间提到他开发游戏软件的事情,雪穗大加赞赏,中道正晴感到无比喜悦,因为他一直爱慕着雪穗,雪穗则利用这一点提出要看一下游戏卡带,于是中道正晴则将自己平常放在家中的存有“submarine”的卡带带给雪穗看了一下,但没有令中道正晴想到的是,雪穗偷偷拷贝了一份,并发给了桐原亮司。

因为桐原亮司帮助园村友彦制造不在场证明的缘故,园村友彦帮助桐原亮司修改了这款游戏,桐原亮司将修改后的游戏取名为“marine crash”,并成立了“无限企划”公司专门以邮购方式出售。

这个故事讲述的是一个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但是从小说故事所处的日本八十年代来看,那个时候计算机软件刚刚兴起,计算机软件做为著作权进行保护在日本还没有先例,小说也说了那个时候日本政府开始针对复制软件展开取缔活动,桐原的公司也受到了警告函。对于这一点,作者借主人公桐原的话说“如果打官司,他们大概会判定复制的程序违法”,最好的证据是一九八〇年美国修正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程序为书写者个人学术思想的创造性表现,为著作物”。

日本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70年制定的,1985年修订的时候对计算机软件开始了明确了保护,这也进一步呼应了小说里所讲的80年代大背景。

2、生产技术专家系统软件数据泄露事件

生产技术专家系统软件是东西电装东京总公司一款内部软件,包含了诸如金属加工方面的热处理、化学处理等生产技术数据。而Memorix软件开发强力促销的金属加工专家系统跟东西电装公司的生产技术专家系统数据基本一模一样,后来发现是有人以不正当手段侵入专家系统,利用公司内部的工作站,复制了整个生产技术专家系统。

在这起泄露事件中,雪穗依然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丈夫高宫诚就是在东西电装京东总公司专利部工作,专利部的员工因为平常需要搜寻专利数据,均已经取得生产技术专家系统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而雪穗则是偷偷记录了高宫诚抄在工作证后面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发给了桐原亮司,桐原亮司化名秋吉雄一进入Memorix软件公司工作,并担任主任研发员,Memorix进而掌握了相关数据。

虽然在小说中,东西电装公司负责调查软件泄露的人认为是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但是从泄露的对象来看,应当还包括了东西电装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主要是生产技术数据。80年代的日本,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民事事先约定的方式提供合同法上的保护,直到1990年日本修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才首次增设商业秘密条款,笔者不知道东野圭吾有没有对日本的商业秘密作专门的研究,但是小说中没有提及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确实也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

除了上述两个案件外,《白夜行》里还提到了很多跟知识产权相关的情节,比如小说第七章的开篇定格在“涡电流探伤线圈之形状”申请书上,这份专利申请与寻找汽车水箱排水管缺损的器具有关,比如小说中人物三泽千都留是是东西电装的派遣员工,在派遣到东西电装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整理专利(将微胶卷记录的专利数据改称为磁盘记录),比如“个人电脑商店mugen”盗版高尔夫游戏以及超级马里奥,以及后来筱冢药品数据泄露事件。

由此可见,东野圭吾对于知识产权有一定的研究,否则其不可能描写这么多跟知识产权相关的情况,借着《白夜行》这部优秀的推理小说,我们也可以对日本的技术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多一些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