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服务是个蓝海?

前段时间,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想尝试了解一下知识产权金融的相关知识,于是便在网上搜寻资料,也想了解一下,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服务是否可以做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方向?

后来便搜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上发布的一个报告《解锁知识产权融资系列报告:中国的历程》(需要这份资料的朋友,可以在本微信公众号回复:知识产权金融领取,也可以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网领取)。

这份报告完成于2024年上半年,是对过去若干年中国知识产权金融比较简明扼要完整的总结,我几乎是一字不漏地阅读完这份报告的,读完之后发现,知识产权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和地位可能没有那么大。

在阐述我上述观点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行业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从银行或第三方获取贷款)、二是知识产权保险(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风险以及费用补偿类风险)、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许可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

就上述三大类业务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银行在牵头,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上是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与知识产权自身关联不大。而知识产权保险则主要由保险公司牵头,知识产权律师在这三项业务难以突破自身的专业壁垒而形成主导优势。

当下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判断更多地依赖其商业的成功。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金融行业来说,只有重视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评估,知识产权律师才有用武之地。

诉讼案件六种情形需要提前约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附【示范条款】

诉讼类案件,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定要预见以下六种情形,同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跟当事人释明,避免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而引发纠纷。

1、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

很多案件,在原告委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比如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人损类案件,往往需要经过鉴定才能明确赔偿的数额,又鉴于律师费往往是根据起诉的金额来收取的,因此往往会因为鉴定构成伤残而导致起诉金额明显增加,如果按照当初约定的金额代理,可能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关于此类情形下律师费收取的条款。

【示范条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起诉的金额为X万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超过X万元,则受托方根据增加诉讼金额的X%收取增加的律师费。

2、风险案件中原告单方要求终止诉讼,或者拒绝提起上诉的情形

对于风险案件来说,原告律师最终收取的律师费依赖于风险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是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原告要求终止诉讼的情形,比如一审判决不够理想,拒绝上诉,或者基于未落实到书面的和解意愿以及其他因素要求终止诉讼,这个情形一旦出现,则意味着律师无法取得风险部分的律师费,也意味着之前的工作成果付之东流,所以需要针对此类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本案一旦启动,在取得最终生效裁判文书或书面和解之前,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受托方终止诉讼,或者在一审判决不理想的情况下拒绝提起上诉或缴纳上诉费用,如果发生此情形,委托方应当按照起诉金额的X%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受托方。

3、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情形

代理被告的一些案件中,原告由于起诉的问题,可能会暂时提出撤诉,在完善相关内容后又再次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发生在第一次起诉已经开过庭的情况下,原告反复起诉会导致被告的工作量翻番,因此需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于此类情形进行规制。

【示范条款】原告撤回起诉,则视为本委托合同代理事项已经完成。若原告再次起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4、代理被告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起反诉的情形

在代理合同案件的被告时,经常会有提起反诉的情形,由于反诉也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因此需要针对反诉的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若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针对反诉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在代理涉及二审的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因此需要针对这部分的工作进行约定。

【示范条款】若本案存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则针对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6、决定再审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等同于再审程序,再审申请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主要针对是否进行再审进行审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会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而再审可能会提审,也可能会发回重审,是不同于再审申请的一个新的程序。

【示范条款】如本案经过再审申请后法院决定再审,则针对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为什么律师行业里有很多师徒关系都不是很融洽

今天是教师节,我们来谈谈律师行业里的师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又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协会负责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和考核。

又根据2021年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实习律师必须要有律师进行指导,实习律师入行都会有一名实习指导老师,且实习指导老师要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为了保证指导质量,每名指导老师最多只能指导两名实习律师,以上是律师行业师徒制在法律层面上的确定。

在实践层面,大部分实习律师如果没有指导老师带教,是没有能力办理相关案件的,而对于实习指导老师来说,实习律师由于刚入行,什么都不懂,因此是有些实习指导老师把实习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在使用,有多廉价呢,有人吐槽:招聘一个专职司机可能需要6000元,但是招聘一个会开车的实习律师可能只需要3000元

双方矛盾在于,指导老师需要有人帮他干活,但是不想花太多的钱(大部分实习律师的工资都是实习指导老师发的),而实习律师想要学习律师执业技能,而且更需要钱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挤破了头都想去授薪制的律所实习,因为授薪制的律所对于实习工资一般会有保障,而且往往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而对于那些自己发放工资的实习指导老师而言,如果实习律师本身能力很差,那么即便每个月发3000的工资他们也都会觉得高。虽然律师行业和医生行业有点类似,但对于实习医生来说,其工资一般不会由带教医生发放,而是由医院统一发放,因此在支付实习人员薪资这块,律师行业和医生行业有很大的区别。

除去工资发放的因素外,还有很多实习指导老师不知道怎么指导自己的实习律师。

比如把实习律师当跑腿的用,今天去拿个文件,明天去取一个资料,甚至作为自己的专职司机,这些工作做久了实习律师难免会有怨言,如果只是偶尔跑个腿还好,就怕在具体的律师业务层面也没有时间进行指导,实习一年,实习律师连基本的案件办理流程可能都不知道,这种现象在行业里也司空见惯了。

难怪有很多实习律师一拿证就走人,难怪有很多律师团队总是在不停地招人,难怪很多律所发展不起来!

缺乏了对实习律师最起码的尊重之后,律所和律师团队就很难发展,因为很难发展,更倾向于给实习律师发放廉价的薪资,于是恶性循环!

但行业里还是有很多对师徒制认识深刻的实习指导老师,钱给到位,指导到位,实习律师拿证后去还是留也不是太在意,这样的实习指导老师才是构建律师行业融洽师徒关系的关键。

而对于大多数的实习指导老师来说,可能这张图才是内心最真实的感受:

而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拿到证赶紧走人,可能也是上上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