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是王晶律师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一书整理而成。相信对于未从事过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会有很大帮助。
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b5741w
2016年9月4日
版权声明:本网未注明授权转载的文章均为王晶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需商业使用,请联系王晶律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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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想谈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个话题,也是源于笔者的自身经历。
【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3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常州市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委托东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的李光煜、赵永贤创作《静》等35份美术作品,新际公司与前述作者约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新际公司,并由新际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江苏省版权局予以登记,后新际公司将其名下登记的所有的产品图案著作权转让给常州依丽雅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丽雅斯公司)。依丽雅斯公司将前述美术作品用于窗帘布的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