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虎”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研习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自1988年开始“巧虎”卡通形象的创作,并将该形象用于幼儿用的图书等。2010年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泰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食品、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网址为www.taimaofood.com)使用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并将附有该卡通形象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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