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3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常州市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委托东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的李光煜、赵永贤创作《静》等35份美术作品,新际公司与前述作者约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新际公司,并由新际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江苏省版权局予以登记,后新际公司将其名下登记的所有的产品图案著作权转让给常州依丽雅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丽雅斯公司)。依丽雅斯公司将前述美术作品用于窗帘布的生产、销售。
【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3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常州市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委托东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的李光煜、赵永贤创作《静》等35份美术作品,新际公司与前述作者约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新际公司,并由新际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江苏省版权局予以登记,后新际公司将其名下登记的所有的产品图案著作权转让给常州依丽雅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丽雅斯公司)。依丽雅斯公司将前述美术作品用于窗帘布的生产、销售。
那天,衡律师传给了我一份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一)的文档,看了之后觉得不错,后百度了一下,发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有全部的文档(一共21个),http://www.jsfy.gov.cn/ssfw/sszn/index.html,欣喜之余作了一个整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