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改编权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充足,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的规定非常宽,除去翻译、摄制以外的一切行为,都属于这里的改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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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上署名的就一定是作者吗

回答这个问题根本无需动用著作权法,任何一个人稍微动点脑子想想就知道,署名这种事,其实是很easy的,就像很多领导的讲话稿,虽然署名是这个领导,但是大部分领导是不会自己写讲话稿的,署了谁的名跟谁是作者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未必就是作者。常理如此,但是若套用法律规定,则未必简单。这里最困难的就是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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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人物关系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

著作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一个作品能不能受到保护,首先最基本的一条它要是表达形式。但是这看似很简单的工作,在具体的案件中却变得很难把握。比如在琼瑶诉于正一案中,关于人物关系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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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目 录

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2、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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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全林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研习

【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3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常州市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委托东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的李光煜、赵永贤创作《静》等35份美术作品,新际公司与前述作者约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新际公司,并由新际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江苏省版权局予以登记,后新际公司将其名下登记的所有的产品图案著作权转让给常州依丽雅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丽雅斯公司)。依丽雅斯公司将前述美术作品用于窗帘布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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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端论坛观点实录

2016年4月9日-10日,我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端论坛。相比去年的论坛,今年的论坛规模更大,参与人数更多,官商学的知识产权大咖也更多,会务组织比去年好,但商业感觉也更浓厚,有些演讲沦为了企业广告秀,这一点跟去年相比确实有些遗憾,即便如此,还是收获满满,我也结合会务资料对本次活动的精彩论述做个总结,也可算是本人的参会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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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前言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部分第1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无形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则为创新提供了有利保障。虽然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仍有部分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了解,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手册重点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做一个基本的介绍,以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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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影视节目知识产权问题的一点看法

中国向来奉行拿来主义,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更甚,一有好的创意、好的设计、好的作品,立马就被人模仿抄袭,被模仿者痛苦不已,抄袭者却能逍遥法外,曾经风靡全国的山寨国货就是例证。最近几年,政府显然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在重要场合表明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仅仅是个口号。影视节目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尤为突出,笔者认为这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发生根源在于影视节目的制作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够,甚至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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