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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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双方没有约定时,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之前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或者说答案很多,让人无所适从,这种无所适从已经让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预见力,同时也让司法的管辖特别混乱,而笔者亲历一个案件更是很真实地反映了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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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文/王晶律师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集中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管辖的依据为2009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湖北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根据该批复,上述三个中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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