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共同权利人如何认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基于合成材料厂、星辰公司、中蓝公司与旺茂公司、周某某等人商业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的分析
【关键词】
商业秘密共同权利人、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共同权利人如何认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基于合成材料厂、星辰公司、中蓝公司与旺茂公司、周某某等人商业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的分析
【关键词】
商业秘密共同权利人、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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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
前言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部分第1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无形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则为创新提供了有利保障。虽然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仍有部分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了解,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手册重点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做一个基本的介绍,以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商业秘密特殊在哪里,赔偿方式能否法官说了算?
————王晶律师
当我们在谈论知识产权的时候,一些固有的概念或表述总是会占据我们的大脑,于是乎这就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如果这些概念或者表述本身是正确的还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其所表达的就是有争议的内容,我们还是需要借助一双“慧眼”,将某些司空见惯的问题好好琢磨一下。下面这些问题,都是笔者在最近的思考中反反复复在脑海中涌现的问题,这三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好像答案还真不是唯一的,于是自己做了一个梳理,抛砖引玉。
文/王晶律师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相信很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都有这样的体会,在面对当事人的委托时,无论是专利律师、商标律师还是版权律师,首先得看涉嫌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各部门法里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无行为即无侵权。假使,一个人被控使用了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那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仅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侵权的,可见正确判断涉嫌的侵权行为是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至关重要,而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同为知识产权,但是侵权行为存在很大不同,因此需要正确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