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摄制也称拍摄,是指通过新的创作和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品演绎表现为视听作品的行为。[①]将表演或景物简单地录制下来,不失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因为该行为没有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②],而是一种复制行为。
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三的规定:在“电影著作权”制度中,只有制片者(而不是导演、摄影师、剪辑师等人)是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
因此我们著作权法上讲摄制权并不是简单地摄制,而是需要经过加工形成独创性作品的过程,摄制权属于演绎权的一种具体表现,跟其他演绎权一样,摄制权的行使必须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