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充足,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的规定非常宽,除去翻译、摄制以外的一切行为,都属于这里的改编。[2]
吴汉东认为:“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3]
改编权对于原作作者而言,包括了自己进行改编、授权或禁止他人改编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由他人进行改编,必须得到原作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改编权。改编权容易跟著作权的两项权利发生联系和混淆,一个是修改权,一个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与修改权的区别,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安健的总结有如下几点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2.改编权的客体受限制,修改权的客体不受限制,比如对于摄影作品而言,通常难以改编;3.改编产生新的作品,而修改不会;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改编权可以转让,修改权虽然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但是不同于转让;4.修改权有合理限制,比如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5.修改权没有期限,但是改编权有期限限制[4]。
如果改编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则侵犯了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